1、簡易征收項目的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時,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簡易征收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辦法,其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
4、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只能開具普通發票。收到簡易征收專票的納稅人,無法抵扣該進項稅額。
增值稅的抵扣規則:
1、增值稅發票的基本概念:增值稅發票是增值稅納稅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時開具的憑證;
2、增值稅抵扣機制:增值稅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可以用本期取得的符合條件的進項稅額抵扣本期應交稅額;
3、符合抵扣條件的發票類型:壹般情況下,只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電子發票)可以用於抵扣進項稅;
4、簡易征收發票的特殊性:簡易征收發票通常不允許作為進項稅額抵扣,因為簡易征收方式的稅率較低,適用於特定行業或情形;
5、抵扣要求的合規性:抵扣進項稅額需要符合稅法規定,包括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等。
綜上所述,簡易征收項目的納稅人雖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銷項稅額,且小規模納稅人僅能開具普通發票,因此,無論是壹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收到簡易征收專票後均不能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壹)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