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退稅款做會計分錄的情況有本年度退回、以前年度退回和政策退稅等。
壹、本年度退回
1、收到退稅款時。
(1)借:銀行存款。
(2)貸:所得稅費用。
2、結轉所得稅。
(1)借:所得稅費用。
(2)貸:本年利潤。
二、以前年度退回
1、收到退稅款時。
(1)借:銀行存款。
(2)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調整以前年度損益。
(1)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結轉以前年度損益。
(1)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三、政策退稅
1、按“政府補助”處理即可。
(1)借:銀行存款。
(2)貸:營業外收入——所得稅退稅。
退稅的主要程序:
1、退稅申請
出口貨物在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處理以及經過退稅機關的退稅鑒定的基礎上,出口企業按退稅期限自行計算填制《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
實行計算機管理的出口企業,可按照“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的要求生成《出口貨物退稅進貨憑證申報表》《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並填寫《出口貨物退稅匯總申報表》,連同有關退稅憑證及申報數據,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退稅。
2、貨物審核
出口貨物審核分為外經貿部門稽核和基層稅務機關審核。外經貿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出口退稅業務量的情況,設置出口退稅稽核組或專職稽核員,負責監督檢查出口企業執行退稅政策規定的情況。
基層稅務機關審核,是在經貿部門審核的基礎之上,對企業退稅請的審核、核實工作。
3、審批
地市以上的國家稅務局具有出口退稅審批權,其將出口企業申報表的內容錄入出口退稅計算機審核系統,與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專用稅票等電子數據進行計算機交叉稽核。
對稽核通過的數據,在國家下達的計劃指標內,填開“收入退還書”,送達所在地金庫,據以辦理稅款退庫手續,將稅款從當地金庫的中央收入中退付給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