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的規定: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妳公司代扣代繳的營業稅和補繳以前應繳未繳的營業稅稅款,如合同為外幣,都要按照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來確定營業額,且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後1年內不得變更。營業額發生的時間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壹般情況下是壹致的,但有些情況下存在差異,如對按稅法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已實現,但款項沒有收到的情況下,其營業額發生的時間應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執行;對納稅人取得的預收款,營業額發生的時間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也有差異,納稅人營業額的人民幣折合率應選擇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或收到預收款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來確定營業額。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因此,以外幣增資的,應以記賬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8〕14號)規定,納稅人所得為外幣的,按照扣繳義務人支付所得並實際扣繳稅款月份的上月最後壹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