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首次購房契稅標準如下:90及90平米以上契稅繳1%,90平米以上140平米以下契稅繳1.5%,140及140平米以上契稅繳3%。
關於收房交契稅、維修基金的信息,有以下總結:
壹、相關政策法規確實規定委托合同可隨時解除,也就是購房合同中簽名的委托開發商代為辦理房產證、繳納契稅的委托合同可以隨時解除。
二、根據有關規定,購房人應當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10日內申報契稅,但根據北京市實際操作情況,購房人壹般在辦理產權證、立契過戶時繳納契稅。也就是說,政府相關部門收取契稅和維修基金都在辦理產權證、立契過戶時。對於開發商在交付房屋時,要求購房人先交契稅和維修基金再拿鑰匙的問題,關鍵是購房者與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約定,若合同中明確約定購房人必須先交契稅和維修基金再拿鑰匙,則購房人應當按此約定將契稅和維修基金交與開發商代收。若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購房人必須先交契稅和維修基金再拿鑰匙,則開發商無權要求購房人先交契稅和維修基金。
三、現在,很多買房人都是以貸款的方式買房。在貸款手續的辦理過程中,應銀行的要求,開發商往往為買房人提供了階段性擔保。產權證辦理完後,買房人、開發商和銀行三方辦理完了抵押登記手續,開發商的擔保責任才完成。如果買房人不按時繳納契稅,產權證不能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就無法辦理。如果這種情況下,買房人開始惡意不還貸,開發商還必須承擔責任;而如果辦理完抵押登記,買房人惡意不還貸,開發商就不再承擔貸款責任。
基於以上三點,可如是分析:
開發商代為繳納契稅等的動因有二:1、可以在收房至辦理房產證的壹年多時間內占用資金;2、出於對自身風險的保護,也就是承擔了階段性擔保責任,必須要控制履行此責任可能產生的風險。
在此情況下,全款購房的業主與開發商協商,自己繳納稅費自己辦理房產證的可能性很大。而貸款的業主,由於在拿到房產證在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做抵押之前,開發商要承擔擔保責任,因此開發商基本不會同意貸款業主自辦房產證、自繳稅金。這其中,如果購房合同中沒有以繳納稅費作為收房先決條件的約定,那麽稅費可不先交。如果有此約定,則無奈了。
看個案例:
?我買了房子,開發商卻要我把契稅和公***維修基金都繳納給他們才讓我收房,這算什麽道理??北京消費者李睿在與開發商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近日,北京海澱區法院做出壹審判決,要求李先生在判決後3日內向有關部門繳納契稅和公維基金,而開發商則應在李先生繳納契稅和公維基金後馬上向他交房。
2004年9月18日,李先生為購買世紀城三期晴雪園的壹套商品房與北京金源鴻大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於今年5月30日交房。在合同附件中,雙方還約定,李先生委托開發商代為繳納契稅和公***維修基金,並將之作為交房條件之壹。合同簽訂後,李先生向開發商繳付了購房款。此後,李先生得知,政府明令禁止開發商代收契稅和公***維修基金,5月15日他致函開發商,要求解除委托開發商代繳契稅和公***維修基金的合同條款。
5月25日,李先生接到開發商的通知書,帶著相關合同、身份證明去收房。不料開發商告訴他,由於沒有繳納契稅和公***維修基金,不能向他交房。6月8日,李先生再次去收房,被對方以同樣的理由拒絕。
李先生認為,他和開發商之間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只要他繳了購房款,開發商就應該按照合同要求交付房屋,至於契稅和公***維修基金,應該在他收房之後辦理房產證時,由他自己向房管部門繳納。至於合同中的代繳條款,李先生認為,該條款與法規以及政策的強制性條款相抵觸,應該是無效的。況且他已經致函開發商要求解除該條款,沒有向開發商繳付契稅和公***維修基金的義務。開發商以不繳納契稅和公***維修基金為理由拒絕交付房屋於法無據,是違約行為。
在與開發商協商未果的情況下,6月9日,李先生向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向他交付房屋,並償付違約金3634元。
海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委托合同可以隨時解除,李先生可以向開發商提出解除委托代繳契稅和公維基金的合同條款,但是合同規定的交房條件是有附加條件的,就是要求李先生必須先繳納契稅和公維基金。7月27日,北京海澱區法院做出上述壹審判決,同時駁回了李先生要求開發商賠付延遲交房違約金的請求。
據記者了解,目前,李先生沒有收房,準備提起上訴。
在此情況下,我們能做可能有三個方案:
壹、嚴格按照稅收、合同等相關法律來講,業主有可能獲勝,但付出的代價是未知的訴訟時間(如果開發商執意先交契稅的話,這種可能性也許很大)。那麽,急於收房的業主可能無法承受此方案。因為,我想大多數要收房的業主的狀態是這樣的:
急著收房、裝修?急著用錢,錢很緊張?最好不交契稅,用來裝修。
好像,這樣狀態的關鍵問題是:錢少、著急住新房。
那麽現在的矛盾可能就是:
著急住 vs 漫長訴訟
二、全款繳納房款的業主,建議全力爭取與開發商協商,有很大的可能性自己去繳納契稅。
三、也許,對大多數急於裝修而又貸款的業主來說,爭取到?從2008年1月1日起,預售商品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後,辦理交接手續前,開發商應組織預購人對所購預售商品住宅進行查驗,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等作為預購人查驗預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條件?這個權益是比較現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