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減費政策操作指南
3354 2023年增值稅期末退稅政策
壹個
適用對象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簡稱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和批發零售業。修理及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業,以及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下簡稱批發和零售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二
政策內容
(壹)自2023年4月起,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稅額。
(2)自2023年4月起,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補貼;符合條件的小企業可從2023年5月的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股票津貼。
(三)自2023年4月起,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免稅額。
(4)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自2023年5月申報納稅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津貼;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從2023年6月申報納稅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補貼。
(五)自2023年7月起,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免稅額。
(六)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企業,自2023年7月起,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貨免稅額。
三
操作過程
(壹)享受方式
納稅人申請退稅應提交《退(抵)稅申請表》。
(二)辦理渠道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和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站可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辦稅服務”欄目查詢。
(3)申報要求
1.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申請退稅。2023年4月至7月,停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後壹個工作日。
2.納稅人出口貨物和勞務以及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屬於免稅、退稅範圍的,可以在同壹申報期內申請免稅、退稅以及留抵退稅。
3.申請退(留)稅的納稅人,出口貨物和服務及跨境應稅活動申請退(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按期申報退(免)稅。當期可申報免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實行免退稅零申報。
4.納稅人申報免稅、退稅並申請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先辦理免稅、退稅。免稅、退稅後,納稅人仍符合減稅、退稅條件的,再申請減稅、退稅。
5.退稅期間,因納稅申報、檢查、評估、調整等原因導致最終免稅額發生變化的,按照最新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壹般納稅人適用)》最終免稅額確定允許退稅的最終免稅額。
6.納稅人在同壹申報期內申請免抵退稅和申請留抵退稅的,或者在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時存在未被稅務機關核定的免抵退稅金額的,在稅務機關核定免抵退稅金額後,通過扣除最近壹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壹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的免抵退稅金額,確定允許的增抵稅額。
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可抵扣應退稅額,是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壹般納稅人適用)》“可抵扣應退稅額”第15欄中,納稅人當期已核定但尚未申報的可抵扣應退稅額。
7.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費又有期末抵稅額的,按照最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壹般納稅人適用)》期末抵稅額扣除增值稅欠費後的余額確定允許的增量抵稅額。
8.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後,在稅務機關批準免抵退稅前,批準上期退稅的,以最近壹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壹般納稅人適用)》期末扣除稅務機關批準免抵退稅後的余額計算本期免抵退稅。經稅務機關核定的退稅額,是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上期退稅”第22欄中納稅人本期已核定但尚未申報的退稅額。
9.納稅人在收到稅務機關批準退稅的本期《稅務事項通知書》後,用稅務機關批準的抵扣進項稅額抵減最終抵扣稅額,並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填寫“上期抵扣稅額退稅”。
10.納稅人如需申請退還全部已退稅款,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繳回留抵退稅申請表》。納稅人已全部退還已退稅款後,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納稅人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上期退稅”第22欄填寫負數,可繼續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四)相關規定
1.申請退稅時必須同時滿足的條件。
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沒有騙取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沒有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退(退款)政策。
2.提高
量留抵稅額
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納稅人獲得壹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納稅人獲得壹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3.存量留抵稅額
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納稅人獲得壹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於或等於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於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納稅人獲得壹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4.劃型標準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
資產總額指標按照納稅人上壹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營業收入指標按照納稅人上壹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不滿壹個會計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增值稅銷售額(年)=上壹會計年度企業實際存續期間增值稅銷售額/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
對於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所列行業但未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除上述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外的其他企業,屬於大型企業。
按照2023年第1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適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時,納稅人的行業歸屬,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關於以主要經濟活動確定行業歸屬的原則,以上壹會計年度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對應業務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比重最高的行業確定。
5.行業標準
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6.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壹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在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壹稅款所屬期內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無需從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中扣減。
7.出口退稅與留抵退稅的銜接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後,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於退還留抵稅額。
8.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與留抵退稅的銜接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壹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後,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壹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後,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9.納稅信用評價
適用增值稅壹般計稅方法的個體工商戶,可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4號)發布之日起,自願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參照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參加評價,並在以後的存續期內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對於已按照省稅務機關公布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參加納稅信用評價的,也可選擇沿用原納稅信用級別,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10.其他規定
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納稅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同時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
同時符合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相關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可任意選擇申請適用其中壹項留抵退稅政策。
四
相關文件
(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號)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3年第17號)
(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3年第19號)
(四)《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範圍的公告》(2023年第21號)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號)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4號)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範圍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1號)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2023年7月份增值稅留抵退稅申請時間的公告》(2023年第15號)
相關問答:退稅怎麽申請 壹、退稅怎麽申請1、退稅申請方法如下:(1)企業進行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2)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按規定填寫,加蓋公章報送稅務機關;(3)稅務機關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企業進行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註銷。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後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二、出口退稅申報流程操作是什麽1、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2、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於30日內辦理退稅登記;3、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5、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