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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驗收麻煩多漏洞多 辦理手續千萬馬虎不得

收房是壹個比較麻煩的步驟,除了要檢驗房屋的質量,還有許多手續是要辦理,這些手續是日後消費者用來維護自己利益時的籌碼。所以在辦理這些手續的時候千萬不能馬虎,不能給對方留下任何的漏洞。那麽在辦理收房手續時有哪些需要註意的事項呢?

壹、買房相關稅費

(壹)商品房買賣應繳以下稅費:

1、契稅

2、房屋買賣交易手續費

3、買賣合同印花稅

4、公***維修基金

5、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6、房屋所有權印花貼稅

7、權證工本費

(二)稅費問題

特別提示:依據法律的規定和大部分購房合同的約定,繳納公***維修基金、契稅等費用均不能作為開發商交付房屋的前提。

1. 契稅

契稅是業主取得產權證時向國家交的稅。

繳納時間:契稅只能在過戶時交納

特別提示:除稅務機關,任何單位無權代收。

實施:業主入住時不需要向開發商交納契稅,等房屋可以辦理產權證之前自己到稅務局直接辦理。

2. 公***維修基金

此項基金不同於物業管理費,只用於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稅率:房屋成交價的2%。

特別提示:任何開發商、物業公司都無權收取或代收大修基金。該基金應該交給小區辦。如果您將大修基金交給開發商,您很可能無法要回。

3、面積測繪費

面積測繪費收取原則為“誰委托,誰付費”,購房合同已規定開發商向購房人提供面積測量數據的義務,故此費用應由開發商交納。

4、物業費

壹年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費和水電保證金

特別提示:普通小區交壹年以下物業費並不違規。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收費項目和標準及收費辦法應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公布。

5. 產權代辦費

業主完全有權選擇自行辦理產權證,開發商無權強行向業主收取該筆費用。

二、面積問題

面積問題是消費者最為關心的內容之壹,購房人買房時尤其是買期房時,壹定要考慮到合同面積與實際面積可能出現誤差這樣的問題,並在簽訂合同時以附加條款加以防範。

(壹) 存在的問題:

1. 商品房合同面積與實測面積存在誤差,這壹直是個焦點問題。

消費者常常因面積問題出現糾紛而處於被動局面,建議購房人在購房合同中對相關可能出現的問題詳細進行約定,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2. 開發商有時能利用公攤、面積測量侵占購房者的合法利益,還不易被發現。

正確測算房屋面積,是專業人員的工作,壹般購房者根本無法完成。其次,面積測量的人工操作特點,正常誤差都難以避免,壹些開發商在使之產生人為偏差侵占購房者壹、兩米面積輕而易舉。再有,由於消費者相關知識掌握不夠,使得購房過程中信息不對稱,開發商很容易偷梁換柱,把非公攤的面積加入公攤之中。

(二)如何解決面積誤差?

面積誤差:根據有關規定,買賣雙方因設計變更造成的實測房屋套內面積或建築面積(含公攤面積)與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壹)面積誤差比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房款;

(二)面積誤差比值超出3%,購房人可要求退房。開發商應在買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退還已交房款,並支付已付房款利息。如購房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購房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開發商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開發商返還購房者,面積誤差值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開發商雙倍返還買受人。

特別提示:

1. 想測出您買的商品房的真實面積,首先購房者索要出建築的竣工圖紙,請專家根據圖紙進行計算。

2. 簽定合同時應該細化條款,應該約定實際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如規定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面積誤差比值超出3%時,購房人有權退房。

(三)關於分攤面積

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原則:

1、商品房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本幢內的公用建築面積,與本幢不相連的公用建築面積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2、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範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多次分攤公用建築面積的,分別計算分攤系數。各套商品房應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各次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之和。

3、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

2、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壹半。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不應入的公用建築空間:

1、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供暖鍋爐等,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

2、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

3、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包括物業管理)用房。

4、對於半地下室,不論采光井的結構如何,都不計入建築面積。

特別提示:

1. 簽訂合同時應明確約定公攤的具體項目。

2. 售房單位在預售商品房前,應向商品房預售管理部門提交預售商品房的面積測量報告。預售商品房設計方案變更涉及預售房屋面積的,應重新提交面積測量報告。

售房單位在銷(預)售商品房時,在銷(預)售合同(含補充協議)中應明確商品房銷售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及公用建築部位。

3. 其他購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經營性用房,需要進行分攤的,應在銷(預)售合同中寫明房屋名稱、需分攤的總建築面積。

三、審查銷售廣告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3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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