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加強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5〕14號
壹、關於農產品收購發票的領用問題
(壹)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自產農產品,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用農產品收購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對其領取發票的種類、數量、版面金額以及領取方式按規定予以確認。
(二)納入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以下簡稱發票升級版)範圍的納稅人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收購發票,系統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收購”字樣;未納入發票升級版範圍的小規模納稅人可申請領用無抵扣聯《廣東省收購統壹發票》。
(三)納入發票升級版範圍且未實行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可申請領用五聯版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第三聯作為抵扣憑證聯;納入發票升級版範圍的其他納稅人可申請領用兩聯版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關於農產品收購發票的開具問題
納稅人應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要求領用、開具和保管農產品收購發票,如實填寫收購發票有關欄目,並向收款人逐筆開具發票,需要匯總開具的,應附上購貨清單(納入發票升級版範圍的納稅人需通過發票升級版系統開具購貨清單)。
三、關於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管理問題
(壹)納稅人應按規定妥善保管與收購農產品業務相關的原始憑證以備查驗,如收購農產品的過磅單、入庫單、運輸專用結算單據、收付款憑證等。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稅源風險監控制度,加強對農產品收購企業生產經營和相關納稅信息的動態分析,對農產品收購、耗用、銷售、資金收付、發票使用等情況進行分析核查。
雲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農產品收購發票(以下簡稱收購發票)使用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壹、關於收購發票的使用範圍
收購發票可在本省範圍內跨縣(市、區)使用。
二、關於收購發票的匯總開具
納稅人向同壹收購對象發生的多筆農產品收購業務可匯總開具收購發票。匯總開具收購發票時,需同時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可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也可按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規定的項目在系統外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匯總開具收購發票的時限原則上不超過10天,有特殊情況需延長時限的,需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情況。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