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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投資稅務處理案例

分類: 商業/理財 >> 財務稅務

問題描述:

1、為什麽“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若幹條款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中認為

外國合作者提取合作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而使該合作企業資產減少

為什麽會減少

2、以提折舊和其他方式收回投資(例如利潤收回投資),在操作上有什麽不同,會計處理上有什麽不同?

3、是不是要外方先收回投資,必須企業盈利?(沒有為彌補的虧損)

如果必須在盈利的情況下,才能回收投資,那麽用折舊歸還和用利潤歸還不久壹樣了麽?

解析:

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方,同時中外雙方要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合同約定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在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外國投資者可以申請采取以下幾種方式先行回收投資:

(1)在按照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進行分配的基礎上,可在企業合同中約定提高外商的收益分配比例;

(2)經財政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外國投資者可在企業繳納所得稅前以利潤回收投資;

(3)經財政稅務機關和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還可采取以經營收入、產品分成方式回收投資;

(4)在合同中約定以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等其它方式回收投資。

外商可以靈活選用上述壹種或幾種方式回收投資。以稅前(稅後)利潤和產品(收入)還本是企業收益直接或間接的分配,不會減少企業註冊資本,以折舊和資產攤銷還本實際是企業以資產償還投資,而使企業的註冊資本減少。以利潤還本的帳務處理在合資企業會計制度中有詳細規定,而對其它還本處理方法未作說明,筆者結合日常工作實際,談壹些精淺看法。

(壹)以產品(收入)分成還本的帳務處理根據《增值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企業的產品向投資者分配時,應當視同對外銷售處理,而不能以低於市場價格向外商分配,壹般納稅人的企業在產品移送時要開具增值稅發票。以產品(收入)還本時應增設“產品(收入)歸還投資”和“已歸還投資”科目。

“產品(收入)歸還投資”為所有者權益類科目,其貸方反映應歸還的投資額;借方反映沖銷的已歸還的投資額,貸方余額反映尚未沖銷的投資額,平時發生額在貸方。

“已歸還投資”為所有者權益類(抵銷)科目,其借方反映已歸還的投資額,貸方反映沖銷的已歸還的投資額,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沖銷的投資額,平時發生額在借方。

在合作期滿清算時,上述兩科目借、貸方發生額對沖,同時將已歸還完畢的外方資本調整為中方資本。它們均為“實收資本”的調整科目,在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中列示,壹增壹減並不減少註冊資本。例如:

某中外合作工業企業,合同中規定以企業產品歸還外方投資。1998年5月向外方分配產品1000件,用於歸還其資本,對外銷售價格為每件80元,制造成本為每件60元,企業為壹般納稅人。

(1)當產品發送時開具增值稅發票,會計分錄:

借:已歸還投資——外方投資 93,6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8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3,600

(2)同時減少所有者權益

借:未分配利潤 93,600

貸:未分配利潤 93,600

(3)結轉產品成本

借:產品銷售成本 6,000

貸:產成品 6,000

(4)合作期滿時,假設外方原投資資本為5 000 000元,以企業產品歸還完畢,並在“產品(收入)歸還投資”的貸方和“已歸還投資”的借方中累計反映,於辦理清算後由中方繼續經營,應作如下調整分錄:

借:產品(收入)歸還投資——外方資本 5,000,000

貸:已歸還投資——外方資本 5,000,000

同時將外方資本調整為中方資本

借:實收資本——外方資本 5,000,000

貸:實收資本——中方資本 5,000,000

(二)以折舊還本的帳務處理

合作企業提取固定資產折舊,應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但為了加速外方還本,經稅務局批準,企業還可以采取加速折舊法。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以折舊分期歸還外方投資條款,但提取的折舊並不在銀行開設專戶存儲,在帳務處理上也不能在歸還外方投資時將還本數額從“累計折舊”帳戶中沖轉,否則將不能正確反映資產的凈值,也混淆了資產與資本的內在聯系。提取折舊使資產凈值減少,折舊還本又使註冊資本減少,因此必須采取相應的專門處理方法,即增設“償還投資應付債”和“折舊歸還投資”科目。

“償還投資應付款”為負債類科目,其貸方反映應當償還的投資額,借方反映已償還的投資額,貸方余額反映尚未償還的投資額。

“折舊歸還投資”為所有者權益類科目,是“實收資本”的調整性科目,其借方反映以折舊歸還的投資額,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實收資本”的減項列示,貸方壹般在合作期滿進行清算時,同已歸還完畢的“實收資本”科目對沖。因此平時發生額反映在借方。例如:

某中外合作企業,合同中規定以固定資產折舊償還外方投資。1998年度提取折舊費用***50 000元,其中生產部門固定資產計提30 000元,管理部門固定資產計提20 000元。

(1)本期計提折舊分錄:

借:制造費用——折舊費 30,000

管理費用——折舊費 20,000

貸;累計折舊 50,000

(2)提取應歸還外方投資額:

借:折舊歸還投資——外方資本 50,000

貸:償還投資應付款——外方投資 50,000

(3)當用銀行存款償付時:

借:償還投資應付款——外方投資 5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

(4)合作期滿時,按合同規定辦理清算後,固定資產全部歸中方,由中方繼續經營,外方資本已全部歸還完畢,應沖減外方資本,減少企業的註冊資本:

借:實收資本——外方資本

貸:折舊歸還資本——外方資本

無形資產和開辦費的攤銷費用,計入到企業的當前損益,資產的帳面價值已減少,亦並未形成專門用途資金。其歸還投資同折舊還本的處理方法相似。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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