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監督主要是利用會計資料和信息反饋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加以控制和指導,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後的監督。會計監督除貨幣監督,還有實物監督。會計監督的內容,是從本單位經濟效益出發,對經濟活動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實性、正確性、有效性進行的全面監督。
從會計所運用的主要技術方法方面看,主要涉及原始計量記錄法,單式賬簿法和初創時期的復式記賬法等。這個期間的會計所進行的計量,記錄,分析等工作壹開始是同其他計算工作混合在壹起,經過漫長的發展過程後,才逐步形成壹套具有自己特征的方法體系,成為壹種獨立的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