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題目中提到的情況,很難認定為“虛開”。
1.什麽是虛開發票?
所謂“虛開”,是指開具沒有真實交易的發票。只要沒有真實的交易,為別人開發票,為自己開發票,為別人介紹別人開發票,都是虛開發票。
需要註意的是,除了完全沒有真實交易的虛開,還有壹種虛開的情況,就是開具與實際業務不符的發票。比如更改發票擡頭,更改商品名稱,更改商品數量,單價,金額。
2.如何判斷假開倉?
實踐中,判斷壹個業務是否虛開,通常需要三流融合,即發票流、資金流、財產流(服務流)要壹致。實際上,三流合壹意味著企業可以在發票之外提供更多的證據來證明業務或交易的真實性。
因此,稅務機關在懷疑企業虛開發票或購買發票時,通常會要求企業提供以下資料予以證明:付款憑證、入庫憑證、運輸憑證。本質上就是通過上述三流的檢驗來判斷商家的真偽。如果企業不能提供完整的證據鏈,壹般會要求先將進項稅轉出,進行補稅。
3.是否涉嫌收入由私轉私?
客觀來說,如果收入轉入對公賬戶,再從對公賬戶轉入個人賬戶,則涉嫌虛開。
前面我們已經分析過,稅務機會通常是通過三流的融合來判斷企業是否虛假。壹些“聰明”的企業為了滿足形式上三流壹致的要求,往往在虛開發票時,通過虛構合同、資金流等信息,讓假業務看起來很真實。
在這種操作模式下,通常情況下,買家會通過公司賬戶將貨款支付給賣家,賣家會給買家開發票,甚至將貨物交付給買家。這個過程看起來和真實交易壹模壹樣。如果是正常業務,交易流程結束。但是,在虛開發票的交易中,交易過程還沒有結束。收到貨款後,賣家還是要想辦法把錢轉過去,扣除發票費後再返還給買家。
因為這個環節的存在,賣家通常會將貨款從公賬戶轉到私賬戶,然後將私賬戶剩余的貨款返還給買家。因此,即使是正常交易,如果收到的貨物頻繁立即轉入私人賬戶,確實有虛開發票的嫌疑。這是大家在實踐中需要註意的問題。
首先要明確這個收入是不是實際業務產生的真實交易!
壹、稅後收入和轉移合規性
1.假設收入是真實的:那麽,此時收入支付到公賬,公司已經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申報繳納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但是公賬轉個人賬的時候,很多老板往往會犯壹個錯誤,以為我開了公司,錢歸公司,所以我=公司=錢,我=錢。最後的結論是:公司的錢是我個人的錢,我愛怎麽用就怎麽用,不用交稅!但其實公司經濟效益不錯。如果股東要分這筆錢,需要繳納20%的紅利稅!只有在繳稅後,才能從公共賬戶提取現金到個人賬戶,是合法合規的。
2.對公賬戶轉個人賬戶有什麽風險?
老板總是從公司的公號裏提到他的個人賬號。沒有發票合同證明這筆錢是作為公司經營的,他也沒有繳納20%的紅利稅,壹直沒有還。這有以下風險:
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公司股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占用公司貨幣資金,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股東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資金挪作他用的,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
偷稅漏稅風險:如果沒有相應的發票證明用於公司經營,不按規定繳稅,則涉嫌偷稅漏稅。壹旦被查處,企業將面臨巨額補稅處罰。
二、虛假收入,涉嫌偷稅漏稅。
1.假設收入是虛假的:發票是在雙方沒有任何商品交易的情況下憑空開具的。壹是通過查詢雙方簽訂合同的具體內容,從企業的實際經營範圍和需求出發,檢查是否存在異常交易。如果合同與實際經營情況有矛盾,就可能存在風險。其次,根據結算方式,查詢銀行卡和現金的流向。如果沒有真實的資金流動或者資金流動回報異常,或者雙方資金流動不壹致,就可能存在風險。
2.風險:如果發現企業虛開發票,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向企業追繳各種稅款,進行行政處罰,降低納稅信用等級,企業相關人員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收入已經支付到對公賬戶,不存在虛開的嫌疑。至於後期從公賬戶轉到個人賬戶,這個和上壹步不壹樣。
通常在稅務檢查中,檢查人員不能因為公賬轉私賬就認為是假發票。對此沒有合適的理由。
壹般來說,虛開發票必須結合業務本質和出票人與付款人的關系來判斷。
如果壹切合理,檢查人員就不能認定這是假開。後期轉公賬轉私賬也沒有錯,因為沒有規定公司的公賬不能轉私賬。只要註意幾點,就可以轉。
綜上所述,只要形式要件齊全,交易實質合理,從公司收錢後不會被認定為虛開發票。然後轉到個人賬戶,只要有合理的理由,就不會被認為有什麽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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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妳說的“虛開發票”,應該是指虛開發票的行為。是否虛開增值稅
專用發票,或者說普通發票,嚴重侵蝕了國家增值稅稅基,是國家嚴厲打擊的涉稅犯罪行為。
二、虛開認定的核心標準有二,壹是沒有實際業務,二是違反國家稅收。
3.除了用虛假身份註冊的企業和對外開設虛假賬戶後潛逃的犯罪分子,正常經營的企業都會在賬面上偽造“三流”(票流、貨流、資金流)等信息。
四、妳說的“收入打到對公賬戶,再從對公賬戶轉到個人”是涉嫌偽造資金流的行為。交易壹方將資金轉入另壹方的對公賬戶,這樣企業賬面上就有了收款記錄。但隨後,資金被退回到了付款人的個人銀行卡上。實現了資金回籠。
這是很老套的手法,是稅務機關調查的基本內容。
五、近年來,全國稅務機關以重拳開展“雙打”,內容是打擊虛開增值稅發票,打擊出口騙稅。地方稅務部門取得了豐碩的成果。2019,“雙打”工作將繼續深入推進。
1.虛開發票包括3種情況+4種行為:
情況包括:完全虛構的交易;壹些虛構的交易;交易是真的,但發票是假的。
4行為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開;讓別人為自己虛榮;介紹別人是假的。
壹般來說,有“假”。
2.為什麽稅務機關會發現虛開?
其實找到的渠道還挺多的。經常在河邊散步,怎麽才能不濕鞋?壹些特殊情況可能會引起懷疑:
(1)通過數據對比發現,企業增值稅稅負與同行業相差甚遠;
(2)通過對海量數據的深入分析,篩選出高風險的案源,然後進行重點檢查;
(3)通過對上下遊企業的鏈條分析,追根溯源找到鏈條中涉及的企業;
(四)被舉報的
….
金三系統數據集中,易於篩選,集成度高,易於分析,稅務機關效率大大提高。隨著信息化的進步,未來可能會有四五塊金牌。
逃離錯誤的陷阱
(1)標準做法。像以前那種通過公賬戶轉賬,再通過私賬戶回去的形式,已經不能用了。或者其他有涉稅風險的行為,也要逐步完善。
(2)合理提高稅收。利用最新稅收政策、稅收優惠、地區優惠、退稅或規範稅收行為,對企業進行稅收籌劃。
總之,在未來銀行、稅務等大數據全部接入互聯網的時代,恐怕任何行為都逃不過。所以,能規範的就盡快去做。
以上個人觀點歡迎補充評論。
虛開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下列行為屬於虛開發票: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操作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操作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操作不符的發票。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虛開發票最重要的是看發票是否符合實際操作。由於《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過於籠統,最高法院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作出了司法解釋:
這個問題的答案如下:
1.發票是否虛開,主要看發票內容與具體交易活動是否壹致。如果壹致,就不存在虛開發票的問題。作為企業實際工作中應註意的相關證據。比如大額交易盡量采用轉賬支付,商品采購、物流、倉儲的記錄要保持完整。
2.收入轉入公司賬戶,再從公司賬戶轉入私人賬戶,這種情況在私企比較常見。如果是由於公司和個人之間的資金往來,比如公司老板把個人存款轉到公司賬戶上做生意,然後公司把錢轉到個人,這些都是合法合理的,不存在虛開發票的問題。
如果公司把賬戶裏的錢轉給公司老板無償使用或者長期占用公司資金,稅法是有壹些限制性規定的。比如個人所得稅規定,個人股東無償占用公司資金超過1年,按照股息紅利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的調節屬於增值稅作為貸款的支付。企業所得稅主管機關可以將貸款計算為應納稅所得額。
4.公司將款項轉入股東個人賬戶,以企業未分配利潤用於分紅的,減按20%的稅率繳納股息個人所得稅。
這種情況很難認定為虛開發票。
虛開發票是指為他人、為自己或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該主題描述了資本流動。收到業務款後,資金會轉入個人賬戶,並為客戶開具發票。
如果交易是真實的,按照真實的交易金額開具銷售發票,沒有虛開發票,只能說明資金管理不規範。如收到客戶銷售金額654.38+0萬元後,根據所售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如實開具654.38+0萬元的銷售發票,但將654.38+0萬元的貨款轉給了老板個人。這只能說明企業的資金管理不符合財務制度的規定,不能認為企業虛開了發票,更不能認為企業少交了稅。
但是有壹種情況需要註意,就是資金全部或者部分回流到買方。這種情況下,虛開發票的可能性較大。稅務機關在查處虛開發票行為時,資金回流往往是查處的重要環節之壹,包括回流到原企業或原企業股東、關鍵管理人員的賬戶。
我身邊壹起虛開發票的案例。有壹家公司把資金轉到另壹家公司的賬戶上。對方公司收到後直接轉到其老板的個人賬戶,老板扣除8%的稅點,余額轉到對方老板的個人賬戶,這樣整個交易就完成了。這種情況下,老板認為找不到稅,其實調查取證很容易。最後,雙方都承認了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並接受了處罰。
這種操作很難確定為假開,但確實存在假開聯想。
首先,這是兩種不同的錢。
將收入轉入公司賬戶是正常的。如果業務全部還清,從財務角度來說,銷售業務就結束了。但不壹定是給銷售部和客服部的,可能還有後續服務。
公司賬戶轉個人賬戶,是個人和公司之間的金錢交換。從財務上來說,付款只是業務的開始,還需要後續的處理。這種待遇,或償還,或抵消。
由上可知,兩筆交易性質不同,不能僅僅因為時間相近或金額相近或相等就認為存在虛開嫌疑。
第二,是否虛假需要判斷其業務的本質。
開具發票以真實業務、真實項目、真實數量、真實金額、真實客戶為依據,不符合上述五真,可能涉嫌虛開。
業務是否真實,壹般要按照“三流壹致”或“五流壹致”來判斷,即實物/服務流、資金流、票據流(前三者稱為“三流壹致”)、合同/協議流、信息流。
如果符合,壹般不認為是假的。
但如果上述的“三流壹致”或“五流壹致”不是建立在上述“五真”的基礎上,那麽即使妳的N流壹致,也有可能被判定為假開倉。
現實中,現代服務業比實體制造業和商品流通更便捷。
三。是否欺詐,需要判斷出票人的業務或經營情況。
如果開票方業務簡單或不復雜,開票、收款、付款時間接近,金額相等或相近,且此類業務經常或頻繁發生,開票公司成立3年及以下,則高度懷疑為虛開發票。這類公司的壹個特點就是壹般不自己做會計或者沒有會計。
如果上述業務與開票方的很多正常業務混在壹起,並不頻繁,在這種情況下,很難判斷是虛假的。
即使不能判定為假開,壹般也很難及時處理貨款。久而久之,這類交易的余額會越來越大。余額越來越大,妳可能會有疑問吧?
只要有痕跡和重復,金三系統的爬蟲技術就很有可能找到線索,然後進行分析。
如果以上操作真的是因為假發票,趕緊停手。假開業的風險就不用說了,不要心存僥幸,“妳經常在河邊走,怎麽可能不濕鞋?”
不請自來。
是否涉嫌收入轉入對公賬戶,再從對公賬戶轉入個人?簡單來說,這裏的前兩筆資金交易與虛開無關,只是將公賬戶轉入私賬戶稍有不妥,資金管理可能存在問題。
“收入打公賬”
“虛開”大家都知道,不用我解釋什麽是“虛開”。從題目來看,如果這筆銷售業務中買賣雙方發生了真實的交易,賣方會按照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收入會轉入公司賬戶。這是正常的銷售業務,顯然不存在“虛假發行”的問題。
“收入”這個詞好像有文章。是否存在“交付”(包括提供勞務、服務等。)而“開發票”是區分“虛開”的關鍵。如果開票收款不發貨,就是典型的“虛開”。
“轉個人的公共賬戶”
對公賬戶轉入個人是否屬於“虛開”,參考上述判斷。經驗告訴我們,這種情況通常不是購銷業務,也不會開具發票,基本與“虛開”無關!至於是什麽問題,不是這個話題的重點,我就不細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