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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稅制?按照不同的標準,稅制可以分為哪些類型?

稅收制度,

簡稱“稅制”,是國家以法律或法令的形式確定的各種稅收方式的總和,反映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經濟關系,是國家財政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國家以法律形式規定的各種稅收法規和征管措施的總稱。稅制內容包括稅種的設計和各稅種的具體內容,如征稅對象、納稅人、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違法處理等。廣義的稅收制度還包括稅收管理制度和稅收征收管理制度。壹個國家制定什麽樣的稅制,是由生產力發展水平、生產關系性質、經濟管理體制和稅收應發揮的作用決定的。

稅收制度的類型

從稅收發展的歷史來看,基於不同的經濟理念和不同的出發點,不同的國家和不同的歷史時期可以實行不同類型的稅收制度。

現代社會,世界各國的稅收壹般分為六大類:商品及服務稅、所得稅、社會保障稅、財產稅、關稅和其他稅。其中,就主體稅種而言,20世紀70年代以前,西方稅收理論壹直提供壹種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稅收結構,認為所得稅是壹種不具有轉移性質的最優稅制,為了優化稅收結構,應選擇所得稅作為主體稅種。然而,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這壹理論也發生了變化。特別是近年來,間接稅征收效率高、管理成本低的優勢再次被各國所認識,在稅收理論上形成了壹種增加發達國家間接稅比重、增加發展中國家直接稅比重的改革趨勢。

我國目前征收的稅種有23種,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等等。根據不同的分類方法,這23個稅種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納稅人可分為六種:貨物和服務稅、所得稅、社會保障稅、財產稅、關稅和其他稅。

貨物和勞務稅是指以貨物或勞務的營業額為征稅對象的稅制。貨物和勞務稅的計稅依據是貨物銷售額或營業收入額,壹般采用比例稅率。商品和服務稅可以調控生產、流通和分配的各個環節,稅源廣泛。納稅人取得收入後還要納稅,不受成本費用影響。所以它的收集效率是最高的。我國目前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種。商品和服務稅在中國的稅收結構中占據核心地位。

所得稅類是指以收入和所得為征稅對象的稅種。所得稅是以凈收入為征稅對象的稅制,凈收入是總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企業所得稅壹般采用比例稅率,可以促進公平競爭。個人所得稅壹般采用累進稅率,對調節納稅人收入有特殊作用。目前,我國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農業稅以總收入為主要征稅對象,其中總收入是指納稅人以全部農業收入為計稅依據(不含成本和費用)。農業稅以農業收入為基礎,采用地區差別比例稅率。

財產稅是以各種財產為征稅對象的稅制。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財產所得或財產所有人的所得,主要包括財產稅、財產稅、遺產稅和贈與稅。財產稅在促進納稅人加強財產管理、提高財產使用效果方面發揮著特殊的作用。目前,我國的房產稅包括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遺產和贈與稅在鼓勵努力工作和反對不勞而獲方面具有獨特的作用。在世界各國都是壹個普遍的稅種,但在發展中國家並沒有得到真正的重視。我國雖已將其列入立法計劃,但至今未開征。

關稅是以進口關稅和出口關稅為內容的獨立稅種。進口關稅和出口關稅統稱為關稅。

其他稅。在我國現行稅制結構中,其他稅種包括除上述稅種以外的所有稅種。包括: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等稅種。

社會保障稅是指以社會保障稅(費)和社會保險稅(費)為主要內容的稅種。主要包括國民保險、二次保險和雇主養老金三種形式。其中,國民保險是根據政府提供的保險(包括退休、醫療、殘疾、失業等社會保險)計劃,由雇主和雇員共同承擔比例稅率的保護稅;二次保險是指根據養老金計劃,在國家保險的基礎上增加的保險收入;雇主年金是指由雇主實施並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保險計劃。但實行這種雇主養老金計劃的雇主,可能不參加國家二次保險,國家二次保險的稅率會有不同程度的降低。社會保障(保險)稅或費的征收有兩種形式。壹種是向雇主收取,如果英國有規定,雇主會在支付時扣除。第壹,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繳費* * *。比如德國規定,健康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由雇主和雇員雙方繳納,雇員應承擔的部分由雇主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近年來,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呼聲很高,但壹直沒有列入立法計劃。

2.按照財稅管理體制,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與地方享有的稅收。

根據財稅管理體制規定的稅收管理權和使用權的劃分,所有收入歸入中央財政的稅種都屬於中央稅;收入作為固定所得稅劃入地方財政,屬於地方稅;中央和地方按照壹定比例劃分的稅收,屬於* * *稅收享受。過去我國的財務管理體制是按照企業的隸屬關系劃分收入。自1994稅制改革以來,我國開始實行分稅制。經過幾年的實踐證明,它確實在處理各級政府責權利關系、調動中央和地方組織收入積極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3.按稅種結構可分為以流轉稅為主體、以所得稅為主體、流轉稅和所得稅並重的“雙主體”三種。

這種劃分方法被廣泛應用於稅收理論研究和稅制建設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間接稅是指增值稅、營業稅、營業稅、消費稅等稅種。因為這些稅是按照商品和服務的收入來計算和征收的,雖然這些稅是納稅人繳納的,但最終還是由商品和服務的購買者,也就是消費者來承擔,所以被稱為間接稅。所得稅和所得稅的納稅人本身就是負納稅人,壹般不存在稅負轉嫁或轉移的問題,所以稱為直接稅。在西方國家的稅收理論研究中,關於直接稅和間接稅哪個更好,哪個稅制更好的爭論已經持續了200多年。自1979以來,直接稅、間接稅及其分類理論逐漸被中國人民所接受。所以這種類型其實就是壹個以直接稅為主體,間接稅為主體或者實行“雙主體”稅制的問題。

壹般來說,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收結構中的主體稅種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種包括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在經濟發達國家比較普遍,而以企業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國家很少。以部分直接稅和間接稅為“雙主體”的稅制,是作為壹種過渡性稅制而存在的。20世紀70年代以前,壹直認為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是最理想的。在發達國家和壹些發展中國家從流轉稅到所得稅的稅制改革過程中,有壹些國家采用了“雙主體”稅制。目前我國稅制是間接稅結構,增值稅占全部稅收的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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