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義不同。受案回執是公安機關對於公民的報案、控告的受理,立案回執是說明該案件公安機關即決定立案;
2、結果不同。受案回執並不意味著就壹定立案,也有可能會不予立案;而立案回執則是已經立案,之後開始對案件情況進行偵查。
立案流程: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
3、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後應及時處理。
公安受案的要求有: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流程:
1、起訴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同時填寫訴狀清單壹式二份,壹份交法院,壹份原告留存。原告在遞交起訴狀時,為公民的應附交個人身份證明;為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的應提供工商登記資料、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被告為法人的應提供的工商登記資料,被告為公民的應提供其戶籍證明。
2、立案法院接受當事人遞交訴狀後,應在訴狀清單上簽名。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當即立案,同時向當事人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當事人法律文書送達確認書、訴訟須知、調解須知以及繳納訴訟費用通知。
3、排期經法院審查決定立案的,當即進行排期。排期包括確定開庭日期、時間、法庭和審判長,並向當事人送達開庭傳票。
4、繳納訴訟費用當事人收到法院開出的繳納訴訟費用通知起七日內可至法院指定的銀行繳納訴訟費用。付款方式以現金、本票方式付款的,由銀行直接開出《訴訟費預繳專用憑證》;以支票、匯票方式付款的,當事人憑銀行出具的對號單三天後到交付銀行憑單領取銀行出具的《訴訟費預繳專用憑證》。支票收款人是出票人的,必須背書,蓋出票人銀行留存印鑒;支票收款人是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的,不用蓋背書章;以貸記憑證、電匯方式付款的,匯款時,應註明立案法院出具的訴訟費用繳納通知單編號、案號,若代單位或個人交款,應註明代單位或個人付款。農行收款後開出《訴訟費預繳專用憑證》。
5、法院開票當事人憑銀行出具的《訴訟費預繳專用憑證》即時向法院調換《訴訟收費專用票據》。
綜上所述,受案回執和立案回執的區別在於二者含義不同、結果不同。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五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
對於重復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解釋,不再登記,但有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