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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進項稅金大

法律主觀:

多年來,虛開 增值稅 專用發票的現象屢禁不止,企業稍不留意就可能會取得虛開的發票。 納稅 人如果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稅法規定,即使是善意取得的,進項稅金也不能抵扣,已抵扣的要補繳有 關稅 款,損失非常巨大。納稅人對此深感無奈,因為他們是被動接受發票,對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缺乏鑒別能力和技術手段。但是,如果納稅人平時積極采取具體措施,避免或降低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還是可以的。 首先是思想上重視。壹些納稅人在購買貨物時,掉以輕心,只要對方給貨給票,我就付款,不關心貨物來源、不關心發票來源、不關心貨款的去向,這是對國家、對自己都不負責任的態度。思想上的麻痹大意,實際上就是給虛開發票者提供可乘之機。因此,納稅人壹定要從思想上重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 當然更重要的是,納稅人要積極主動、有所作為,采取壹些切實、有效的防範措施,避免自己不小心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從實踐經驗上看,以下幾個方面的防範措施值得納稅人關註和學習。 對供貨單位做必要的考察。主要是考察供貨單位的經營範圍、經營規模、生產能力、 企業資質 、貨物的所有權等。對供貨企業要有壹個總體的評價,壹旦發現供貨企業提供的貨物有異常,就應當引起警惕。可以要求供貨企業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對有重大疑點的貨物,盡量不要購進。例如,供貨企業是 小規模納稅人 卻能夠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企業提供的貨物不屬於其經營範圍之內;或者是供貨的數量遠遠超出其生產經營能力,這些都屬於異常,有必要進壹步調查落實。 擇優選擇購貨對象。納稅人在采購貨物的時候,除了要考慮商品的質量和價格之外,還要盡量選取與規模大、經營規範、信譽高、經營時間久的企業交易。這類企業壹般都有嚴格的內控機制,註重形象信譽,壹般不會做損害客戶利益的事件,從這些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風險相對要小得多。 盡量通過銀行賬戶劃撥貨款。壹些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經常使用現金交易,壹手交錢,壹手交貨。這種付款方式有可能會造成開票是A企業,而實際收款和供貨卻是B企業,即使取得的是虛開發票,也很難通過付款的過程發現異常情況。因此,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要盡量通過銀行賬戶將貨款劃撥到供貨企業的銀行賬戶內,在這個過程中,納稅人可以再次對購進業務進行監督、審查,如果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與發票上註明的信息不符,就應當引起警惕,暫緩付款。 仔細比對發票信息。要求開票方提供有關資料,並仔細比對相關信息,落實其中內容的壹致性和合法性。在這個過程中,納稅人要把供貨企業的 稅務登記證 、 壹般納稅人 的申請認定表、發票領購簿、開具的發票、出庫單、提供的收款銀行賬戶、庫存商品賬、生產成本賬、有關憑證等資料,綜合起來比對。壹是審查稅務登記證、出庫單、開具的發票、銀行賬戶上的企業名稱是否壹致。二是通過對方的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審查對方是否具備壹般納稅人資格。三是通過對方的發票領購簿,審查開具的發票是否確實是對方領購的發票。四是通過庫存商品賬、生產成本賬和有關憑證,審查購進的貨物是否是對方購進或生產的貨物。 及時向稅務機關求助查證。納稅人如果對取得的發票存在疑問,應當暫緩抵扣有關進項稅金,首先要通過自己的調查,落實發票的性質。而對有些問題,鑒於納稅人缺乏相應的技術和手段,無法做深層次的調查。此時,納稅人可以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求助、查證。稅務機關可以利用金稅工程系統中的協查系統,向供貨方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發送協查函,請對方稅務機關調查,落實發票的性質、來源和業務的真實性。 另外,納稅人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對存在疑點的發票,壹定要暫緩付款和暫緩申報抵扣其中的進項稅金,待查證落實後再作處理。尤其是對大額購進貨物,或者是長期供貨的單位,更應當作重點審查。

法律客觀:

(壹)主體 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單位構成本罪的,對單位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可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監督管理制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可以抵扣大量稅款,造成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也嚴重地破壞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所謂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可以用於申請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如運輸發票、廢舊物品收購發票、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等。 (四)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具體包括下述四種表現形式: (1)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2)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3)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4)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所謂“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以商品或者勞動增值額為征稅對象,具有直接抵扣稅款功能的專門用於增值稅的發票; 所謂“其他發票”是指具有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功能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非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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