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所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違紀的財物,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返還原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屬於國家財產,不應返還或者不能返還原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應當上繳國庫。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商業企業;
(二)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投資其他證券;
(三)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四)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五)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貪汙、賄賂、行賄、受賄、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收受禮品、各種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已知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五)公款旅遊或者變相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或兼職領取報酬;
(七)其他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壹)項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