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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後回購業務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分析]會計上對售後回購業務的核算,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應將售後回購業務視同融資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長期)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視同銷售計算)、未確認融資費用( 未確認融資費用為現在收到的價款和回購款的差額) 計算企業在附有購回協議的銷售方式下,發出商品時的實際成本計入“發出商品”(還是作為甲企業的存貨核算)。在稅務上,發出商品時確認銷項稅,購回商品時確認進項稅,在計算繳納所得稅時加計發出商品時稅法上應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現做會計分錄如下:

(1)1月1日發出商品時:

借: 銀行存款 1170000

貸:其他應付款 1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同時,記錄

借:發出商品 800000

貸:庫存商品800000

借:未確認融資費用 100000

貸:其他應付款 100000

(未確認融資費用應按實際利率與其他應付款金額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限較短的也可以用直線平均法在相應期間攤銷)

每月

借:財務費用 20000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購回1月1日銷售的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商品價款1100000元,增值稅額187000元。

借:庫存商品 800000

貸:發出商品 800000

借:其他應付款1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8700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1287000

稅費的計算和正常業務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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