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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聯合懲戒措施的有

社會信用懲戒措施

1.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工商部門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2.中央網信辦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3.稅務部門會直接將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D,D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定為A;

4.質檢部門直接將出入境檢驗疫情信用列為D級,實施限制性管理措施;

5.外匯管理部門對屬於《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的企業進行管理,將其列為貨物貿易B類企業;

6.行業協會商會根據行業標準、規則和協議,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受理、勸退等懲戒措施。

稅收監管中的懲戒措施

1.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收繳按輔導期壹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收繳實行舊發票換(檢)開新發票,嚴格限量供應;

2.直接將出口企業退稅管理類別定位為四類;

3.縮短納稅評估周期;

4 .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率,發現稅收違法行為,不得在規定的處罰幅度內使用低保標準。

出入境紀律措施

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前未繳納稅款的當事人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政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和上級政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非法修改公開的企業信息,或者非法獲取企業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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