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所謂虧損“是指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因此,在填寫《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附表4)時,必須明確以下概念:
第壹,可收回損失是指稅法上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負,而不是財務報表上的會計利潤為負;同樣,年收入也意味著稅法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正,當然只能用正數來彌補虧損。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中的“利潤額或虧損額”,是指稅法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正數或負數。稅法上不存在用稅前會計利潤彌補虧損或者用稅後會計利潤彌補虧損的問題。會計上稅前或稅後(企業所得稅)會計利潤彌補虧損,是指對企業未分配利潤的影響。
二、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中的“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是指稅法中公歷年度(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調整後的負收益。當年正確進行納稅調整後,以後年度計算虧損時是固定金額。特別註意,在每年的填表中,企業在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並不是以後年度的收益彌補虧損後的余額。如表1“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2005年發生的虧損為-654.38+000萬元(假設稅務調整正確,下同),2008年的收入未用於次年填表(2009年匯算清繳)。“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654.38+0萬元為固定金額。根據第十八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結轉以後年度使用,以後年度的收入可以用於彌補,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填表的時候,尤其是下壹個納稅年度,不要誤認為是“結轉下年”,這樣自然可以把這個損失改過來。企業依法申報的收入是負數,也就是以前年度的虧損怎麽可以隨意更改?除非調整企業所得稅政策與會計準則的時間差,否則可以通過追溯調整改變當年發生的虧損金額。
第三,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所說的“所得”,是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正數。當年正確納稅調整後,這筆收入是次年計算虧損時的固定金額,而不是彌補上壹年虧損後的余額。次年(2009年最終結算)不能清零或轉為負數,特別註意。比如表1“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中2004年的收入是200萬元,不能是2003年彌補虧損250萬元後的余額,不能是-250+200 =-50萬元!更別說2004年公司虧損50萬!事實上,2004年進行最終結算時,企業並不知道次年,也就是2005年以後是盈利還是虧損。該企業關心的是,2003年的250萬元虧損或剩余的50萬元虧損能否在2004年至2008年的未來五年內彌補,企業所得稅能否合法少繳。比如2007年和2008年的收入分別為50萬元和60萬元,不能用來彌補2003年的50萬元和2005年的60萬元後的余額,即不能清零!事實上,以前企業依法申報的年收入(利潤)怎麽能隨意更改呢?填表的時候,尤其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填下壹年的第四附表的時候,切記不要錯填了“結轉到下壹年”之後再填表!
四、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彌補虧損的處理,實質上是正確計算企業本年應納稅所得額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不是為企業建立連續、累計的應納稅所得額正負相抵的賬戶。從上面的詳細解釋可以看出,稅法允許企業彌補虧損,顯然不是為了調整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或壹個納稅年度合法形成的應納稅所得額!稅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彌補虧損,僅用於計算本年度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不需要考慮企業的收益是否已經得到彌補,是否有余額或者為零。
根據第十八條界定的彌補虧損的稅務處理,企業本年度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與企業前五年(假設企業經營六年以上)的收益(正或負)密切相關,企業當年形成的虧損能否在以後年度彌補,與以後連續五年的收益(正或負)密切相關。
在稅務檢查或日常檢查中,如果檢查某壹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必須追溯前五年的收入,以正確處理企業是否未申報繳納上壹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只計算六年期間的收入,但不是企業六年納稅期間收入的簡單加減疊加(如表2所示,顯然不是2004年至2009年的累計),而是在稅法確定的正負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不改變連續年度的正負所得進行結轉。
第五,所謂“最長結轉期不得超過五年”,即連續順序計算,即在未來五年的中間,無論虧損或盈利年度,均不暫停計算可彌補虧損的年度。比如虧損發生在2003年,彌補虧損的最後壹年是2008年!如果出現在恢復期,2007年盈利,2008年虧損,2003年能彌補虧損的最後壹年還是2008年。不允許將2003年未彌補的虧損結轉至2009年(第六年)彌補2008年仍在彌補的虧損。
填表時,如2003年虧損250萬元,用第2欄2004年前4年、2005年前3年、2006年前2年、2007年前1年、2008年當年的收入彌補(負數不填)。同樣,2004年的虧損也是按照前三年和2005年的順序(沒有前四年,因為2009年的損益未知,也沒有發生報告年度,所以這個不能跨!),前兩年2006年,前壹年2007年和今年2008年,收入* * *四年補,其他年份以此類推。
因此,企業所得稅虧損明細表11欄“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是下壹年度的參考金額,是企業前五年累計結轉的虧損金額,但不壹定是可彌補的金額。如表1“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中“可結轉以後年度的虧損金額”為340萬元,包括2005年彌補虧損60萬元後的余額-40萬元。實際上,在計算如何彌補2005年的虧損時,我們應該根據稅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計算未來五年是否可以彌補,而不是用這個余額-40萬元。因此,表2的報告是完全正確的。
事實上,“可以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並不壹定是可以彌補的金額。假設出現這樣的情況,比如2009年到2011,所有企業都虧損,也就是以後年度連續虧損。表1《企業所得稅損失明細表》2008年形成的“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損失”為340萬元(2008年,2006年-300萬元),實際上只能彌補165438+萬元(2007年50萬元,2008年60萬元),其余290萬元(400-60-500填表的情況是:2009年和2010年“以後年度可彌補的虧損金額”為-100-300+165438 =-290(不含2009年至20165438+)“可結轉以後年度的虧損”為-300+11
如妳所見,本文截圖說明填寫虧損表的情況。截圖來自網絡。原申報表第壹、二截圖如上所述無誤。作者錯誤地提出了以下理解(截圖),甚至建議總局修改附表4,這是錯誤的。讀了這篇文章的讀者不難判斷自己錯誤的原因。
結論: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彌補虧損的計算,是在確定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前提下,計算允許企業彌補以前虧損後,本年度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計算過程是對稅法確定的歷年應納稅所得額正負進行結轉,在不改變正負所得的前提下進行結轉。連續和連續結轉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企業持續經營五年以上,五年前的虧損或盈利不影響本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法中所謂的計算彌補虧損,顯然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會計利潤或虧損的累計,也不是類似於會計意義上的連續或六年內計算未分配利潤或收益!其他方法,如重疊、積累、平衡、傳遞等。多年來,隨意改變填表方式“結轉”年度數字的做法是錯誤的。
上述政策的解釋和業務的辦理與總局文件完全壹致。請企業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65438號+001)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發〔2008〕65438號)
使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軟件申報,軟件已經稅務總局審核,結果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