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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遇上信托,會擦出怎樣的火花?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壹大批高凈值人群逐漸進入遲暮之年,從以前的創富,慢慢的轉變為守富,以及未來的傳富。如何是鎖定自己的財富,讓自己的財富有效傳承,保值增值,風險隔離,稅務籌劃,隱私保護等問題成了他們思考的問題。

在此浪潮之下,湧現了壹大批私人銀行,家族辦公室,信托,保險等壹系列專業機構和工具。保險金信托是保險和信托結合在壹起的產物。

①保險金信托發展闡述

②保險金信托的特點

③如何利用保險金信托

④國內信托的不足之處

保險金信托最早誕生在 1886 年的英國,20 世紀初,在美國發展出了不可撤銷人壽保險金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簡稱 ILIT)。1925 年,日本開始開展生命保險信托業務。在中國臺灣地區,2001 年萬通銀行首先申請開展人壽保險信托業務。而在中國大陸,直到 2014 年 5 月才出現了首款保險金信托產品 :中信信托和中信保誠人壽推出的“傳家”系列保險金信托產品,以信托公司作為保險金受益人。

雖然保險金信托的資產壹般僅涉及與保險給付有關的現金資產,相比較其他信托,不涉及房產,股權等復雜資產。

保險金信托顧名思義就是保險+信托。壹般保險金信托有兩種模式,壹種是保險驅動信托模式,壹種是信托驅動保險模式。我國主要采用的是保險驅動信托模式。

上圖所指受托人是信托公司,信托受益人是投保人約定的人。

保險金信托有以下幾點特點:

壹、財富傳承與增值

相比保險來說,保險金信托有以下幾點優勢:

1、突破保險受益人的限制,保險不能指定未出生的人作為受益人,但是信托可以。譬如保險需要指定明確的受益人,而信托可以指定壹定的範圍。

2、可以根據委托人的個人意願靈活安排保險收益金的給付。如在復雜的婚姻與子女狀況中分別指定生前、身後的分配份額與條件,激勵二代努力學習與上進並根據考取的學校及獲得的成績,分配不同金額的教育金,創造二代們追尋夢想、試錯的機會,為二代的婚姻風險提供事先的有條件的隔離與分配,通過不同的分配方式對三代及以後的價值觀與行為進行引導與約束,使家族精神得以延續等。

3、保險金信托在靈活給付的同時還可以保值

增值,保險金信托受托人基於信托責任而必須妥善打理信托資產,且國內的受托人都是信托公司,其壹般具備較強的資金管理能力。

想比單純信托,保險金信托具有高杠桿性,相對門檻比較低,保險的核心主要就是負債管理以及杠桿性。不用像單純的信托壹樣動輒上千萬的門檻,壹般折合保費不到百萬就可以設立。壹般壽險的杠桿在幾倍甚至十多倍不等。雖然相比信托,雖然受托人能夠通過其資管能力為信托資產保值增值,能夠根據委托人的意願進行投資理財,屬於保守型投資,但存在壹定的不確定性,而保險的收益是穩定可期的。保險金信托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傳承財富,而非為了高收益。

二、資產保護

保險金信托,不是為了與債權人進行對抗而設立的,也不是為了所謂的某些保險從業人員所謂的避債而設立的,設立信托的時候,需要對資產的合法性進行取證證明。

壹旦信托成立後,信托財產即與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資產相區別,若委托人遭

遇破產,除設立信托前其債權人已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外,債權人不能主張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

在保險端,在被保險人死亡後,除根據《保險法》第 42 條規定的無法確定受益人、受益人 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喪失受益種情形外,保險金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這樣,保險金信托在形式上實現了雙重風險隔離的效果,相對於其他單壹金融工具風險隔離優勢凸顯。

三、稅務籌劃

英美發達國家廣泛采用保險金信托主要是為了合理節稅。人壽保險理賠金是納入遺產範疇,達到起征點是需要繳納遺產稅的,美國的遺產稅比較高。通過把人壽保險托管於信托公司,身故理賠金可以免征遺產稅。在壹些征收遺產稅和贈予稅的國家,保險金信托是壹個比較不錯的工具。我國目前為止還未開征遺產稅,根據保險法規定,身故理賠金是不納入遺產範疇的。但是未來如若開征遺產稅,到底如何,其實誰也不知道,畢竟法律可以修改的,萬壹與國際接軌了。所以壹些高凈值人群有這方面擔憂,未雨綢繆。遺產稅主要是針對富人征收,我也壹直強調壹點的是,在稅務這塊盡量低調壹點,不論何種工具,盡量把資產分散開來,通過不同工具的組合,而非把大量資金放入壹個籃子裏。現在合法並不能代表將來合法,不要太高調了,妳懂的。

四、私密性和便捷性

身故理賠金和生存金無需提前公開以及公證處公證,這是保險的功能之壹。相比較而言,保險金信托更加隱密。保險金信托能夠克服單純保險單壹模式的弊端,對財富管理以及分配方式等更加有效,上面已經說話,不多重復。相比公證處進行繼承權公證以及遺囑等復雜程序,新聞媒體已有說明。而基於《信托法》保護的保險金信托,則避免了繼承權公證的繁雜手續乃至遺產披露的手續。這種安排更適合對家族信托有概念無實踐的高凈值人群。

如何選擇合適的保險金信托:

根據具體需求選擇保護型還是傳承型保險金信托產品?

首先應該明確,保險金信托並不是壹種高收益的投資產品,其具有獨特的對家庭成員的保護和家族財富的傳承功能,如果家庭成員因為年齡等原因,不能夠或者不擅長處理保險金的使用問題,可選擇年金型的保護類保險金信托產品。如果以家庭財富傳承為目的,可以選擇以死亡險作為標的的保險金信托產品。

根據收入狀況選擇委托人還是受托人作為投保人的產品?

如果委托人收入非常穩定且健康狀況良好,委托人可以選擇委托人作為投保人的保險金信托產品。如果委托人收入不穩定並且健康狀況不好,可以將保險費直接轉移給受托人,或者和受托人訂立資金信托合同,約定壹部分資金作為保險費,由受托人作為投保人及受益人設立保險金信托,這樣能夠保證保險費繳納的穩定性。

做好保險金信托的制度設計、防範可能發生的風險。

由於我國保險金信托缺乏相應的法律規範,需要投保人與受托人、保險公司做好相應的合同架構設計,比如,將其約定為不可撤銷的保險金合同,防止將來出現合同違約或者稅收問題,可以設立信托保護人,監督受托人履行信托合同,最大限度保護受益人的利益。

國內信托的不足之處:

財產所有權歸屬較為模糊,目前為止,對非現金類資產,譬如房產,股權類資產進入信托相對比較模糊。導致現目前我國的保險金信托主要是資金為主,以保險驅動信托模式。

信托誕生於英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系下誕生的產物,而我國物權法壹直強調“壹物壹權”制度,而非美法系中的“雙重所有權”(即受托人為信托財產名義所有權人,受益人為信托財產實質所有權人),這些均不利於保險金信托擺脫保險驅動信托的單壹業務模式。

2017 年8 月實施的《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僅對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進行網上公示,而壹般以單壹資金信托為主的保險金信托並不在此類。該辦法第三十壹條第二款也對信托登機信息進行嚴格的保密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可以公開的情形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查詢或者獲取信托登機信息”。

在境外,信托是完全私密的,即使是司法需要,受托人也有權不公開委托人的信托計劃。然而,在境內信托計劃的私密性卻無法保障,如果司法需要,受托人必須配合公開相關信托計劃。

國內保險金信托才剛剛起步,相比較國外成熟的市場和相對完善的法律體系來說,還亟待成長,包括國內的信托也發展不過70年時間。但是未來肯定會慢慢好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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