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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稅基式減免的是

稅基式減免

稅基式減免是通過直接縮小計稅依據的方式來實現的減稅免稅。具體包括起征點、免征額、項目扣除以及跨期結轉等。

①起征點是征稅對象達到壹定數額開始征稅的起點,征稅對象數額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達到起征點的就全部數額征稅。

②免征額是在征稅對象的全部數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免征額的部分不征稅,僅就超過免征額的部分征稅。

③項目扣除則是指在征稅對象中扣除壹定項目的數額,以其余額作為依據計算稅額。

④跨期結轉是將以前納稅年度的經營虧損從本納稅年度經營利潤中扣除。

2稅基式籌劃的基本方法——收入籌劃編輯

銷售收入是企業利潤表中的重要項目,它不僅影響企業利潤的形成,進而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與繳納,而且它還是計算確定企業增值稅、營業稅等稅種的關鍵因素。

稅基式減免:對納稅人應稅收入項目給予減除或免除,以縮小稅基的方法,包括稅收豁免、起征點與免征額。

稅率式減免:是通過降低法定稅率對納稅人的稅收照顧。如企業所得稅對微利企業的稅率優惠。

稅額式減免:是對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減除或免除。如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免二減

三再投資退稅、稅收抵免等。

(壹)收入籌劃的具體方法

1.銷售方式及收入結算方式的選擇

(1)企業銷售方式稅收籌劃。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采用的銷售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在這些不同的銷售方式下,銷售者取得的銷售額的大小和時間是不同的,承擔的稅負也有較大的差異。因此,可以通過稅收籌劃,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降低企業當期銷售額,減少應納稅額。

(2)企業結算方式稅收籌劃。

企業銷售貨物有多種結算方式,不同的結算方式其收入的確認時間有不同的標準。如我國《企業增值稅法暫行條例》規定,企業采用現銷方式,收到貨款或是取得索取貨款的憑據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企業采用托收承付或是委托收款方式,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企業采用的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因此,企業可根據企業產品銷售策略選擇適當的銷售收入確認方式,盡量推遲確認銷售收入,從而推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這樣,通過銷售結算方式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可以合理歸屬所得年度,以達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

2.收入確認時點的控制與選擇

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與收入的取得密切相關,通過各種方法控制收入實現的條件,選擇收入實現的時間。因此,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企業應特別註意臨近年終所發生的銷售業務收入確認時點的籌劃。企業可推遲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例如,直接收款銷貨時,可通過推遲收款時間或推遲提貨單的交付時間,把收入確認時點延至次年,獲得延遲納稅的稅收利益。

3.勞務收入計算方法的選擇

長期合同工程的收益計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慮稅收因素的影響,采用完成合同法為佳。因為完成合同法在工程全部完工年度才報繳所得稅,故可獲得延緩納稅之利益;完成合同法可反映實際成本、費用和毛利,若采取完工百分比法,則易造成前盈後虧的現象;如果企業每年均無虧損,宜采用完成合同法,因該方法可享受延緩納稅及合並計算費用限額的利益。但企業若有前五年待彌補虧損,且開工前就已存在,則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為佳。

(二)收入籌劃的案例分析

1.企業賒銷方式籌劃

由於市場競爭的加劇,越來越多的企業為了在競爭中求發展,鞏固並擴大產品的市場占有份額,通常采用產品賒銷策略,並且在企業發出貨物時即開出銷貨發票作銷售入賬。這樣使得企業應收賬款數額增多,為客戶墊付了大量資金,負擔了大筆的管理費用、壞賬損失和機會成本,而且提前繳納了大量的稅款。

(例1)有壹家制藥企業,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①經審計1999年產品銷售收入1.8億元;應收賬款年初余額為0.2億元,年末余額為1.4億元;銷售利潤率12%,利潤總額2160萬元;企業所得稅率33%,凈利潤1447萬元;②企業平均每月發生的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約為100萬元;③企業平均每月發生跨年應收賬款1000萬元,並在發生賒銷行為時企業就開出增值稅銷售發票,據以確認即期收入;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年利率為 1.71%。

為簡化起見,這裏不考慮應收賬款的直接資金占用及其成本,也不考慮管理費用和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僅從稅收籌劃的角度,說明即期確認收入而提前繳納的增值稅和預繳的所得稅使企業造成數目可觀的資金占用損失,以及適當改變產品銷售收入確認時間而延遲納稅產生的財務效應。

由於每月1000萬元的賒銷收入的確認,導致該企業每月繳納增值稅:1000 X 17%-100=70萬元。全年除發生應收賬款直接墊付1.2億元貨款外,還墊付增值稅840萬元(70 X 12),這筆墊支的稅款可以看作是企業喪失了投資盈利的機會,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這筆資金全年平均被占用的機會成本:840X 1.71%X 5.5÷12=6.5835萬元。同時,按月預繳所得稅:1000X 12%X 33%=39.6萬元。全年預繳 475.2萬元(39.6 X 12),同時發生占用機會成本:475.2 X1.71%X 5.5÷12=3.724 38萬元。兩項稅款造成企業機會成本損失***計10.30788萬元(6.583 5+3.72438)。

在企業為促銷而采用賒銷政策時,為避免上述損失發生,企業的直接辦法是賒銷產品時不開具銷售發票,收到貨款時再開具銷售發票並確認收人。但這樣做,壹則客戶因不能取得扣稅憑證而可能影響客戶的采購積極性,造成產品市場占有率的下降;二則也影響企業的收入,因為銷售收入和規模也是衡量壹個企業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條件。因此,企業必須在擴大收入與稅務負擔之間尋求平衡,權衡利弊而決策。

改變企業即期賒銷即期確認收入的銷售方式為分期付款銷售方式,不失為壹種既降低稅負、又不影響企業收入的好策略。按我國《企業增值稅法暫行條例》規定,企業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分期付款銷售是指企業按銷售合同規定事先壹次性向購貨方發出全部貨物,購貨方收到貨物後,再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時間和比例分期支付款項的壹種銷售與結算方式。其特點是壹次發貨,貨物的使用權壹次轉移,再分期收款,貨物的所有權分期轉移,分期確認收入;發出貨物時不開具銷售發票作收入入賬,而按實際成本作“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入賬,反映該批貨物存放地點的改變,等合同約定的付款期到後,企業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和金額開具增值稅銷售發票作收入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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