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是壹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提前支付給另壹方的壹定金額的款項。在經濟活動中,違約金的支付和收取對當事人來說是雙向的,在財稅上有不同的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將違約金作為價外收費,壹並計算繳納增值稅。收取的違約金壹般視為含稅收入,應折算為免稅收入,再並入銷售額收取增值稅。《營業稅暫行條例》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補償收入,應當並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違約金都要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違約方未按期交貨,乙方向甲方取得違約金,但不符合作為價外收費征收增值稅條件的,不作為價外收費征收增值稅;同樣,也不屬於營業稅的範疇,不應該征收營業稅。對於上述業務,甲方可連同違約金和貨款壹起向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乙方可按規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但對於因甲方違約而由乙方收取的違約金,乙方不能開具國稅機關監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也不能開具地稅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因為不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經濟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屬於稅法規定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其他合理費用,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對於支付違約金的壹方,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因不履行合同而向對方支付的違約金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扣除範圍,可以在當期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於收取違約金的壹方,稅法所指的其他所得應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企業適用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