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稅務行政相對人行政責任的稅收違法行為可以概括為兩類:違反稅收管理和阻礙稅收征收。
(1)違反稅收管理。
違反稅收管理,包括不按規定辦理和使用稅務登記證、不按規定管理賬簿、憑證和賬號、不按規定安裝和使用稅控裝置、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違規印制和使用完稅憑證、阻撓稅務檢查、不按規定協助稅務工作等。
未按規定辦理和使用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註銷登記,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換證手續,未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
不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是指不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包括損壞或擅自更換稅控裝置。
非法印制和使用完稅憑證包括非法印制、出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
阻礙稅務檢查,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稅務機關的檢查。
(2)稅收征收減損。
妨害稅收征收行為,包括偷稅、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扣繳稅款、不繳到期稅款、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不申報納稅、逃避追繳欠稅、抗稅、騙稅以及因違法行為不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稅款。
偷稅是指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報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扣繳義務人通過上述方式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也是偷逃稅款。
因違法行為導致不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稅款,包括非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銀行賬戶、發票、憑證或者其他便利條件,導致不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造成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致使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2.行政處罰。
追究稅務行政相對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稅務行政處罰主要有三種: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停止出口退稅的權利適用於騙稅。有出口退稅權的企業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2.稅務人員的行政責任是什麽?
1,稅收違法。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人員應當受到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追究,包括擅自改變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入庫級次,不按規定查封、扣押,指使、協助偷稅、騙稅,收受賄賂,不征或者少征稅款,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打擊報復,非法代扣、攤派稅款,非法開征、停征稅款或者減征、退稅,不按規定偷逃稅款。
擅自改變征管範圍和入庫級次,是指稅務機關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稅收征管範圍和稅收入庫預算級次。
不按規定查封、扣押,是指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查封、扣押納稅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
指使、協助偷稅、騙稅,是指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相互勾結,指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
賄賂是指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不征或者少征稅款,是指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納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就是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打擊報復是指稅務人員對檢舉、控告稅收違法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非法預收、緩收或者攤派,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征收、延期征收或者攤派稅款。違法征稅、暫緩征稅、減稅或者退稅,是指擅自作出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征稅、暫緩征稅、減稅、免稅、退稅、納稅等決定。
不按規定逃避,是指稅務人員在征收稅款或者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沒有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逃避。未按規定保守秘密,是指未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守秘密。
扣押、查封的物品是指稅務人員私自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行政處分。
稅務機關擅自改變征收管理範圍和入庫級別的,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應當調離稅務崗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納稅人有其他稅收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並根據實際需要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