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醫保繳費時間為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1.連續參保繳費。城鄉居民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繳納2023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可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部分城鄉居民按時繳費有困難的,延遲繳費及享受待遇時間,由各市稅務、醫保部門另行規定。
2.初次參保繳費。初次參保城鄉居民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繳納2023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可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繳納2023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足額繳費後次月1日起開始享受新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中斷參保繳費。中斷繳費1年以上續保繳費的,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繳納2023年度保費的,從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新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繳納2023年度保費的,從足額繳費後第3個月1日起享受新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職工醫保中斷繳費3個月內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從參保繳費當月起享受新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4.逾期參保繳費。城鄉居民逾期繳費的,足額繳納當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後,從次月1日起開始享受新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5.新生兒參保繳費。新生兒在出生後3個月內參保繳費的,從出生之日起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6.特殊群體參保繳費。農村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對象、認定有效期內的低收入對象、脫貧不穩定且納入相關部門農村低收入人口監測範圍的人口和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返貧致貧人口)等特殊群體,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從足額繳費當月起享受新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社會保險費實行統壹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