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認發票是否標有“生產銷售”字樣;
2.檢查發票是否包含農產品名稱、數量和銷售者信息;
3.核實發票上的銷售者是否為農產品生產者;
4、檢查發票是否符合國家對農產品銷售的免稅政策。
發票開具流程:
1.需要確定開票主體是否具有開具發票的資格,這通常涉及企業註冊信息、稅務登記等法律程序;
2.開票人員需要根據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實際情況,使用稅控系統或開票軟件填寫發票的內容,包括買方信息、賣方信息、商品或服務的名稱、數量、單價和金額;
3、開具發票時,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如自產,需要正確選擇發票種類,並按照稅務局的相關規定標註相應字樣;
4.開具發票後,應對發票進行審核,確保信息準確,並存檔備查;
5.發票開具後,應及時交付給買方進行進壹步的財務處理和稅務申報。
綜上所述,識別數字發票上是否出現“自產自銷”字樣,需要核對發票標簽、農產品名稱和數量、銷售者信息,確認銷售者是否為生產者,並根據國家農產品銷售免稅政策確保其合規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銷售食用農產品、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和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壹規劃,改善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善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商店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和時段經營。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二)避孕藥品和器械;(3)古舊書籍;(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六)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進口設備;(七)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八)出售自用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