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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與調節收入分配的關系

日前,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已作為議案被提上兩會議程。說到個人所得稅,我們不能不把它和收入分配聯系起來。“初次分配註重效率”,政府不應該或盡量少幹預;“再分配註重公平”,政府需要采取財政手段進行幹預。在20世紀之前,關於收入再分配的爭論主要集中在收入再分配是否必要,而在20世紀,則轉向如何再分配收入,這無疑具有現實意義。壹、當前我國收入分配從各項統計指標來看,當前我國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值得越來越多的關註。1,基尼系數。按可比口徑計算,城鎮居民收入基尼系數由2004年的1978和0.35分別為0.16,提高了1.19個百分點。全國居民可支配個人收入基尼系數從1979年的0.33上升到2004年的0.465,上升了0.41個百分點,已經超過了國際公認的0.4的警戒線。2.城鄉收入差距。2001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59.6元,農村人均儲蓄收入2366.4元,是後者的3倍。如果加上城市居民享受的補貼和福利,城鄉居民的實際收入差距會更大。3.地區收入差距。2001年,排名第壹的上海城鎮居民和排名最後的山西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分別為12883.46和5267.42人民幣,相差7616.04人民幣,比例為2.45:1。同時,排名靠前的上海農村居民和排名墊底的山西農村居民人均儲蓄和收入分別為5870.87元和1404.11元人民幣,相差4466.76元,比例為4.18:1。4.行業收入差距。2001,工資最高的行業和工資最低的行業的差額為10696元,比例為2.84:1。而且工資最高和最低的行業變化很大,分布開始向科技含量高的行業和新興行業傾斜。5.高收入階層和低收入階層之間的差距。按照居民人均收入從高到低劃分,2004年最高收入者10%與最低收入者10%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是後者的8倍。第二,調節收入分配的主要財稅政策。收入差距過大會帶來貧困、社會沖突、低收入者得不到發展和改善自身狀況的機會等壹系列後果。能否解決收入分配差距,關系到我國市場化進程中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敗。針對收入分配差距,我國采取了各種財稅政策。最重要的是工資政策、社會保障制度和稅收政策。1,工資政策。我國工資政策主要用於調整各種工資關系,包括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制定最低工資標準,發布企業指導線,控制工資總額水平、工資增長水平和平均工資水平。允許企業調節地方收入分配。由於涉及的主要對象是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調控的重點是工資總額,壹方面,這壹政策造成了國有和集體企業的行業間工資差異和行業內工資均等化,從而調節收入分配的範圍和效果非常有限。2.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是壹種轉移支付,是調節收入不平等的重要手段,在許多發達國家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積極推行。壹般情況下,其資金來源以工資薪金為基礎,社會保險費或工資稅由雇主和雇員共同承擔。其調節功能表現為對低收入者多收,而不是對高收入者多收。沒有稅收的配合,社保將是單方面的調節,顯然不足以熨平懸殊的收入峰谷。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的調節功能較為有限。首先,它的覆蓋面很窄,基本局限於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其次,這種保證其實並不是原本意義上的“保證”。事實上,它只是壹個企業擔保或單位擔保,其本身的風險仍然很大,更不用說調節不均衡的社會收入。第三,保障項目主要屬於被動的直接保險,如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缺乏主動的間接保障項目,如義務教育、員工培訓等。3.稅收政策。稅收是調節收入分配不均最有力的工具,但並不是所有的稅收都有這種作用。總的來說,流轉稅作為壹種間接稅,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個人所得稅在西方國家被稱為“羅賓漢”稅,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發揮著最重要的作用。這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解釋,壹是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有效性,二是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公平性。(1)從1987對比美國家庭稅前和稅後收入的洛倫茨曲線,會發現稅後明顯更接近絕對公平線,說明美國的貧富差距收入分配狀況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得到了壹定程度的改善。對比英國稅前和稅後基尼系數從1949到1977,後者始終小於前者,可見個人所得稅在調節英國收入不平等方面也是有效的。(2)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是由其不同於流轉稅的三個特征決定的。壹是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可以使適用於高收入者的稅率事實上遠遠超過適用於低收入者的稅率;二是直接對納稅人的貨幣收入征稅,納稅人的稅負不易轉嫁,可以實現對高收入者多征稅,對低收入者少征稅的政策目標;第三,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從兩個方面照顧低收入人群:壹方面,可以直接扣除低收入群體的應納稅所得額,如醫療費用、子女撫養費、社會保險費等;壹方面,可以對間接增加最低收入階層收入的行為給予稅收優惠,比如對高收入人群向慈善機構和公益機構的捐贈給予稅收優惠,鼓勵他們慷慨解囊。這三個特點使得個人所得稅能夠起到“劫富濟貧”的作用,從而有效調節收入分配。三、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從理論上講,個人所得稅應該而且能夠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最大作用。但是,個人所得稅也不是無懈可擊的,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在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上也不可能做到盡善盡美。以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為例,在起征點、征收方式、稅率等具體規定上存在諸多漏洞,需要改進和完善。1,關於起點。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80年9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現行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800元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1980月薪33元,現在月薪1600多元。20年來,月薪增長了50多倍,但800元裏的個稅起征點並沒有統壹提高。這樣的征收標準和稅收模式已經不能滿足現實情況的要求,難以體現公平稅負。目前個稅65%來自工薪階層。800元起征點加重了工薪階層的負擔,工薪階層成為個稅繳納的主體,與調節貧富差距的初衷相違背。目前大多數專家學者建議將個稅起征點提高到1500元。2.個人所得稅的稅制模式。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是分類征稅的模式,即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11項分別征稅,這11項分別是: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報酬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收入;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這種模式在中國改革初期是適用的,其優勢在於征稅方便。但是,隨著個人收入渠道和類別的增加,其弊端也日益暴露出來。壹是同壹收入水平的納稅人由於收入來源和項目不同,實際稅負不壹致,無法消除納稅人總體負擔的差異,難以體現調節功能。二是由於分類分項征收,部分申報收入與申報分離,導致征稅難度大、效率低,個人所得稅流失。目前,世界上普遍實行綜合所得稅制或混合所得稅制。比如美國采用綜合個人所得稅制;另壹方面,日本采用混合個人所得稅制。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鑒於征管手段的限制和金融改革等配套措施的不到位,銀行與稅務機關的聯網尚未啟動,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收入缺乏有效監管,在現階段設計個人所得稅模式時,應考慮采用以綜合所得稅為主、分類所得稅為輔的混合模式。即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特許權使用費、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屬於投資且不涉及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分類按比例征稅;工資、薪金、勞務報酬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承包租賃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勞務報酬所得和涉及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實行綜合征收。同時將綜合征收的應納稅所得額改為按年征收,充分體現了這壹模式的公平性。3.個人所得稅稅率的制定。由於超額累進稅率最能體現負擔能力原則,所以壹國在征收所得稅時,壹般都采用超額累進稅率。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比例稅率和超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結構中,在收入和最高、最低稅率固定的情況下,累進級數的多少將與累進所要達到的調節強度成正比。我國目前對個人所得稅實行兩套超額累進稅率,對工資、薪金所得規定了9個累進檔次。檔次太多,調整力度太大,尤其是後面的檔次,實際上是無效的。建議實行5%-40%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原方案前兩檔稅率合並,年收入2.4萬以下按5%的低稅率執行;個體工商戶的收入規定為五檔累進,調整相對溫和適度,保持不變。我國稅率設計的立法依據多是從財政收入的角度考慮,因此稅率偏高,應適當降低,使人們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用於消費,提高居民整體消費能力,刺激市場需求,促進經濟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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