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要點二:小型微利企業減稅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要點三: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單修訂
對《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和《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和填報說明進行了修訂。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2018年版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3號)
要點四: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單修訂
1. 自辦理2020年度第壹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起啟用《中華人民***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2019年版)》,其中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的規定自2019年度起匯總納稅的,自辦理2019年度第壹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起啟用本報表。
2. 自辦理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起啟用《中華人民***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2019年版)》,其中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規定自2018年度或2019年度起匯總納稅的,自辦理2018年度或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起啟用本報表。
3. 自2019年10月1日起啟用《中華人民***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2019年版)》。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2019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6號)
要點五: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擴大
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要點六: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條件放寬
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於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後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壹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於20%。
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要點七:文化轉制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征五年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幹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
要點八: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據實稅前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執行上述企業所得稅政策。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
要點九: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征收
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7號)
要點十: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明確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即: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於股息、紅利性質,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發行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即: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準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
要點十壹: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
要點十二: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保險企業2018年度匯算清繳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
要點十三: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關註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3.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4.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
要點十四: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壹、金融企業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範圍包括:
1.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貸款);2.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3.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
要點十五:“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行政許可事項取消
根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壹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現將已取消的“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事項予以公布。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已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