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河南黃河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協會)作為非營利性的公募組織,廣泛動員企業、國內外基金組織、民間組織和個人自願捐贈,匯集各種社會資源,資助公共文化事業。
第二條協會根據協會章程,根據捐贈人的意願,在協會下設專項基金,根據捐贈人的喜好和興趣,將捐贈資金投入指定的文化項目。對協會的捐贈將享受國家和河南省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條為規範專項資金管理,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和協會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性文化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捐贈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 國務院國發[2000]41號文件精神和協會章程(以下簡稱《辦法》)。
第四條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受法律保護,本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專項基金。
第二章專項資金來源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專項基金,是指協會依法接受的、根據捐贈人意願投入指定文化項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贈。
第六條專項資金的來源:
(壹)國內外組織和各界人士的捐贈;
(二)專項資金實現的增值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特別基金理事會
第七條專項基金理事會是專項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決策機構,由基金發起人、其他理事和本會特別理事組成。基金發起人可以是基金長期不變的董事會成員,是專項基金事務的核心決策者。
第八條專項基金董事會成員名單應當經董事會和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九條專項基金理事會設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若幹人,理事若幹人或秘書長壹人。理事長和理事由基金發起人與相關單位協商確定,協會至少有壹名理事實行席位制。副主席和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條認同專項基金章程,熱心文化藝術事業,能夠積極參與基金活動並承擔和完成專項基金理事會委托的相關任務的海內外各界人士,經申請,經專項基金理事會批準,並報協會理事會和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成為專項基金理事。
第十壹條基金理事有權參與和監督基金的工作;有權參加基金組織的各種活動;有義務遵守基金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積極完成基金分配任務。
第十二條專項基金理事會的職能如下:
(壹)制定和修改基金章程;
(二)選舉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審批基金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算;
(四)決定基金資助項目工作計劃的實施和使用檢查;
(五)增加和罷免理事、秘書長和副會長;
(六)決定基金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基金理事會負責專項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本協會有權對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進行監督。
第四章專項資金的使用
第十四條專項基金是特定的捐贈。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後,協會將設立專項基金專用賬戶。根據國務院“國發[2000]41號”文件規定,捐贈人憑協會出具的捐贈票據可享受公益捐贈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專項基金支出必須由基金董事會決議和基金董事長簽字。專用基金的使用範圍應在專用基金章程所涵蓋或規定的範圍內,不得用於章程範圍以外的支出。
第十六條專項基金應設立獨立的專門銀行賬戶,實行獨立核算,單獨建帳,財務工作由本協會財務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必須遵守相關財務制度、審計制度和社會監督制度。
第五章專項資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條專項基金理事會負責專項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理事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對專項基金進行保值增值。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可以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通過購買債券等方式保值增值,但不得用於創業投資。
第二十條專項基金理事會也可以委托本會開展專項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本會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專項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六章管理監督
第二十壹條本會對專項資金的管理:
(1)提供法律保護:對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的捐贈受法律保護。
(2)免費服務:協會為協會設立的專項基金的捐贈提供免費的專業金融服務,確保專項基金的順利規範使用。
(三)實施財務監督:確保專項基金在章程規定的範圍內使用。
第二十二條協會應遵循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公開透明的原則,專項資金理事會和資金捐贈人應及時、如實回答有關專項資金支出的詢問。
第二十三條協會每年應向專項基金理事會提交財政年度總結。
第二十四條因違反章程和本辦法導致專項基金遭受損失的,協會將責成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變更前,協會應當對專項基金賬戶進行決算,確保專項基金的連續性和捐贈人的權益。
第二十六條專項基金和基金理事會成員不得有任何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或者利用協會聲譽開展不適當的活動。如有違反,協會有權終止專項基金的運作,直至取消專項基金的設立。
第二十七條專用基金(含固定資產)不足人民幣10萬元且不足時間超過1年的,FSC將對專用基金進行清算。清算後剩余資產歸協會所有,專項基金自行解散。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本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