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1)國際運輸服務。
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1.攜帶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將旅客或貨物從國外運送到國內。
3.運送乘客或貨物到國外。
(2)航天運輸服務。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服務完全在境外消費:
1.R&D服務。
2.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3.設計服務。
4.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作品)制作發行服務。
5.軟件服務。
6.電路設計和測試服務。
7.信息系統服務。
8.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9.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離岸服務外包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涉及具體的業務活動,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附註中相應的業務活動實施。
10.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2.境內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1)以下服務:
1.項目的海外施工服務。
2.國外工程監理服務。
3.國外工程和礦產資源的工程勘察和勘探服務。
4.會議和展覽地點在海外的會議和展覽服務。
5.海外倉儲服務。
6.在國外使用標的物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7.在境外提供的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作品)播放服務。
8.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和境外旅遊服務。
(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發貨服務和保險服務。
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和收發服務除外)。
4.法醫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業支持服務。
7.在海外投放廣告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4)通過非運輸工具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五)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和其他金融服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該服務與境內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