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稅務代理業務,由本公司統壹受理並與被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書.委托代理協議書載明代理人的名稱、代理權限。
代理期限及其他應明確的內容,並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簽名蓋章。
(二)、本公司代理範圍業務代理:
1.代辦申請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
2.代辦企業註銷稅務登記,清算審計手續;
3.代辦企業購領發票手續;
4.代辦減免審批手續;
5.代辦企業解散、破產的清算;
6.代理納稅申報,制作涉稅文書,申請稅款退稅,建帳建制;
7.代理納稅申報的扣繳稅款報告;
8.代理記帳業務;
9.代理審查納稅情況和其他稅務手續;
10.培訓企業財務、會計、辦稅專業人員;
11.開展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
12.辦理稅務、財務糾紛的調解查記業務;
13.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
14.銷售會計報表及稅收、財務方面的書籍;
15.提供稅務咨詢、會計咨詢等專業******;
16.提供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並出具相關的審計報告;
17、其他業務。
納稅人、法人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本公司進行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常年代理。本公司接收委托協議書約定的代理內容和代理權限、期限進行稅務代理。超出協議書約定範圍的業務需代理時,必須事先修訂協議書。
(三)、稅務代理關系的終止
稅務代理期限屆滿,委托協議書屆時失效,稅務代理關系自然終止。在壹些特定的情形下,被代理人或稅務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業務,單方終止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方應及時通知另壹方,並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後,同時公布終止決定,辦理稅務資料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