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所以用醫保卡買藥可以索要發票。
醫療保險電子證書的主要功能有:
1.在定點藥店購藥和掃碼支付,以及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和門診間的掃碼支付。3月底前,定點醫療機構完成系統接入,實現就醫、購藥等多種場景。
2.參保人可持醫保電子憑證到省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辦理異地就醫後可到省外定點機構支持就醫使用。
除醫保結算支付功能外,還可為未來參保人員提供便捷的網上醫療保障服務,如參保信息查詢、繳費記錄查詢、消費記錄查詢、年度費用匯總查詢、年度費用明細查詢等各種查詢服務,以及參保憑證打印、參保繳費、基本信息變更等各種業務辦理。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提示;購物券有三種主要形式:
(1)發票,由國稅機關統壹印制;
(2)購貨收據,壹方面是購貨的憑證,另壹方面用於企業內部結算;
(3)市場壹般使用信用卡。這些憑證是消費者和經營者進行交易活動的基本依據。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們具有合同的性質,是重要的證據坐標。無論是國家有沒有規定必須出具,還是商業慣例有沒有要求,只要消費者認為有必要索要購物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經營者就必須出具,這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比如修自行車,按照商業慣例,壹般不需要出具服務單據,但消費者索要服務單據,經營者不得拒絕。經營者不履行此類義務的,消費者有權向工商、稅務等部門舉報、曝光,強制出具,並給予相應制裁。
總結壹下:消費者自己要求的購買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後,主動向經營者索要證件,經營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22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物憑證或者發票等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