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始憑證拆分單必須有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的公司名稱或填制憑證的人員姓名、經辦人簽字或蓋章、收制憑證的公司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費用分攤等。
3.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填制單位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由填制人員簽名或蓋章。
4.自制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單位領導或其指定人員簽字或蓋章。對外發放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第八條稅前扣除憑證按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為核算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費用而制作的原始會計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符合國家會計法規的有關規定。外部憑證是指企業在發生經營活動等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和個人處取得的證明其費用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務票據、完稅憑證、付款憑證、分割單等。
第十八條企業與境內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和個人接受應納稅增值稅服務(以下簡稱應稅服務)發生的費用分攤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的原則進行分攤。本企業應當使用發票和聯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其他接受應稅服務的企業應當使用本企業開具的聯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與境內其他企業和個人接受非應稅服務發生的費用分攤的,企業以發票以外的其他對外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其他企業接受非應稅服務以企業出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九條出租人就水、電、氣、空調、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互聯網等費用開具發票作為應稅項目的。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壹承租人)辦公、生產場所發生的費用,應當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用分攤方式的,企業應當以出租方出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