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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並步驟及主要涉稅事項

壹、主要步驟

1、合並各方公司的股東會須分別作出同意合並的決議。

2、合並各方分別就公司目前經營狀況,編制會計報表。

3、各方簽署合並協議,合並各方就合並後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合並後,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繼承方案,人員處理等事項擬定協議並簽署。

4、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5、自作出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登個公告,登報。

6、各公司財務合並等會計處理。

7、合並報表後,對合並後的公司進行實收資本的驗資。

8、向登記機關申請工商登記,子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集團公司申請變更登記。

二、主要涉稅事項

1、增值稅

(1)貨物轉讓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壹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2)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壹條“(二)不征收增值稅項目。”:“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壹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2、企業所得稅

由於屬於企業重組業務,因此企業可以考慮適用財稅(2009)59號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或財稅(2014)109號的“資產劃轉”處理。無論選擇哪種處理模式,在合並時都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被合並公司是否需要經過審計

如果是國資之間的吸收合並,壹般需要對被合並子公司進行審計並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另外,如果合並的公司將來計劃上市,則壹般也要對被合並子公司進行審計。除此之外,看公司各股東的具體判斷,以確定是否進行合並基準日的專項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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