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涉稅事項
1、增值稅 (1)貨物轉讓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壹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2)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壹條“(二)不征收增值稅項目。”:“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壹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2、企業所得稅 由於屬於企業重組業務,因此企業可以考慮適用財稅(2009)59號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或財稅(2014)109號的“資產劃轉”處理。無論選擇哪種處理模式,在合並時都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三、被合並公司是否需要經過審計
如果是國資之間的吸收合並,壹般需要對被合並子公司進行審計並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另外,如果合並的公司將來計劃上市,則壹般也要對被合並子公司進行審計。除此之外,看公司各股東的具體判斷,以確定是否進行合並基準日的專項審計。資深的財稅專家團隊+多元化稅收窪地選擇,為大家的節稅及財務需求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如:股權轉讓、大宗股票減持、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財務咨詢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