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1.省內新設立或引進的金融機構總部、省外及境外新引進的大型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免征3年;
2、2012 65438+10月1、新設立符合產業政策的小微企業,自設立之日起3年內免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3、4-5年內減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安置城鎮下崗職工、殘疾人和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可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減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1000元;
4、減免金額不足抵扣時,不得結轉下壹年度使用。其中,安置城鎮下崗職工和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單位,自安置年度起3年內可按實際安置人數和規定數額予以減免;
5、安置殘疾人的單位,每年按殘疾職工人數和規定的數額減免。
法律依據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減免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壹)省內新設立或引進的金融機構總部、省外及境外新引進的大型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免征三年;
(2)2002年6月1日至10月1日新設立的符合產業政策的小微企業,自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免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第四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三)安置城鎮下崗職工、殘疾人和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可減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1萬元;當年救助金額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壹年度使用。其中,安置城鎮下崗職工和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單位,自安置年度起3年內可按實際安置人數和規定數額予以減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每年可按殘疾職工人數和規定數額減免;
(四)農村家庭工業、下崗失業人員、畢業2年內的大學生、殘疾人和從事個體經營的城鎮退役士兵,應繳納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按每戶每年2000元的限額予以減免。其中,下崗職工、畢業2年內的大學生、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優惠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