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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三類工程的稅收有哪些

2009年上半年企業所得稅政策調整

(壹)稅收優惠政策

第壹,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管理方式進壹步規範。列入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優惠類型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實行審批管理的內容為: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後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目前主要包括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和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備案管理的方式劃分為事前備案和事後備案兩種,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對事後備案事項,納稅人可自行享受稅收優惠,並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但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納稅人自行享受的優惠,並追繳相應的稅款。

第二,新、老優惠政策的過渡銜接規定得到明確。壹是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存在交叉情形的,只能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壹經選擇,不得改變。但《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二是企業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設立的分支機構如果單獨依據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優惠規定已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凡符合國發〔2007〕39號文件所列政策條件的,該分支機構可以單獨享受39號文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所有的優惠政策均應當由法人納稅人統壹享受。如: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可以由2007年3月16日前設立的分支機構單獨申請享受。三是享受過渡優惠政策及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企業,在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除此之外,其他各類情形的定期減免稅,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25%的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第三,單項優惠政策的具體適用規定進壹步細化。分別對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所支付的工資加計100%扣除、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三免三減半”、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的符合條件的產品收入減計10%、居民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等優惠政策具體適用的資格條件、會計核算標準、優惠時間、備案手續、法律責任以及後續管理等方面作了具體細化,為納稅人申請和基層執行相關優惠政策提供了操作指南。

第四,明確了核定征收企業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適用於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條件下,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率。在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上,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

(二)稅前扣除政策

第壹,“合理工資薪金”的概念和原則得到明確。“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具體掌握原則包括:企業制定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企業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企業在壹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相對固定及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繳納稅款為目的。

第二,首次從稅收的角度明確了“職工福利費”範圍。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壹)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第三,出臺了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相關制度和辦法。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又發布了《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明確了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規定。新辦法從程序上將資產損失分為自行計算扣除和審批兩種,且采用了排除法確定了需要審批扣除的項目。即:除了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損失等六種損失可以自行計算扣除外,其余資產損失均需稅務機關審批才可以扣除。從時限上看,新辦法縮短了審批法定時限,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相比,由原來省級稅務機關審批時限60天改為30天,省級以下稅務機關最多不能超過30天。延長了法定“延長期限”,由過去的10天改為30天。同時延長了納稅人申報期限,由原來的年度後15天延長為45天。這對稅務機關的審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給了納稅人較為寬裕的時間申報稅前扣除。

第四,確定了可以稅前扣除的準備金及其條件。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即不符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均不得稅前扣除。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經核準的證券行業、保險行業、金融企業可以依法計提準備金,並對符合規定的準備金準予稅前扣除。

第五,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扣除政策得到明確。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下同)以內,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以內,其他企業按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以內的,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同時,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第六,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標準得到明確。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特殊稅務處理

第壹,明確企業重組按照不同情況適用壹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在“普通”和“特殊”的劃分上,制定了清晰的界限,較之原規定對“特殊”的要求更高。比如特殊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比例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比原規定提高了5個百分點(在所得稅處理上,特殊重組,在過去的規定中稱為“免稅重組”,在重組交易發生時,對股權支付部分,以企業資產、股權的原有成本為計稅基礎,暫時不確認資產、股權轉讓所得和損失,也就暫時不用納稅,或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以後履行)。

第二,明確了企業清算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首先,應以清算期間作為壹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而無論清算期間實際是長於12個月還是短於12個月;其次,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余額,為清算所得;再次,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最後,清算所得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第三,進壹步調整了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出臺《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解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如何進行稅務處理的問題。與原有政策相比,以下幾點值得重點關註:首先,計稅毛利率調低了5個百分點。在當前房地產市場不景氣情況下,除經濟適用房等項目外,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收入的計稅毛利率,與國稅發〔2006〕31號文件相比,將壹般開發項目的計稅毛利率由20%、15%、10%降低為15%、10%、5%,每檔均降低了5個百分點。其次,明確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在當期按規定扣除。最後,繼續強調不得事先核定征收。企業出現《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稅務機關可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並逐步規範,同時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但不得事先確定企業的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

第四,企業取得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得到明確。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壹是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二是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是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第五,文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限被延長。原政策規定的文化企業所得稅優惠在2008年底執行到期,財稅〔2009〕31號、財稅〔2009〕34號文件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同時,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5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制品)超過2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1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後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第六,其他特殊規定。對於開(籌)辦費,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為汶川地震災後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等特定事項的捐贈,可以據實全額扣除,即這類特定事項的捐贈不受企業利潤的影響,不足扣除的還可以無限期結轉扣除。軟件企業能夠準確劃分的職工培訓費用的,不受職工教育經費扣除標準的限制,可以全額扣除。

個人所得稅類:

壹、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9〕5號,2009年1月7日)對於個人從上市公司(含境內、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稅〔2009〕40號,2009年5月4日)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所得,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在行權時,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三類房屋產權無償受贈免征當事雙方個人所得稅(財稅〔2009〕78號,2009年5月25日)

獲得這三類無償受贈形式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四、取消“雙薪制”計稅方式。

部分產品出口關稅被取消或調整(稅委會〔2009〕6號,2009年6月19日)

自2009年7月1日起,取消包括小麥,硫酸,鋼絲等31項產品的出口暫定關稅;取消主要包括黃磷等27項化肥及化肥原料產品的特別出口關稅,同時,對黃磷繼續征收20%的出口關稅,對其他磷、磷礦石繼續征收10%~35%的出口暫定關稅,對合成氨、磷酸、氯化銨、重過磷酸鈣、二元復合肥等化肥產品(包括工業用化肥)統壹征收10%的出口暫定關稅;調整尿素、磷酸壹銨、磷酸二銨3項化肥產品征收出口關稅的淡、旺季時段,將尿素的淡季出口稅率適用時間延長壹個月,磷酸壹銨、二銨的淡季出口稅率適用時間延長壹個半月;降低主要包括微細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鋼,氟化工品,鎢、鉬、銦等有色金屬及其中間品,***計29項產品的出口暫定關稅。

優惠政策類

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征車輛購置稅(財稅〔2009〕12號,2009年1月16日)

對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暫減按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所謂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

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財稅〔2009〕11號,2009年2月10日)

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間,對供熱企業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確定免稅收入比例。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對向居民供熱而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繼續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延長(財稅〔2009〕23號,2009年3月3日)

從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四、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可享若幹稅收優惠(財稅〔2009〕34號,2009年3月26日)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起,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註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五、廣電系統文化企業獲增值稅、營業稅優惠(財稅〔2009〕31號,2009年3月27日)

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2010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按規定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免征營業稅,期限不超過3年;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3年內免征營業稅(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2009年3月31日)

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免稅時間自擔保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計算。享受3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條件的,可繼續申請。

其他

壹、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征收印花稅問題明確(國稅函〔2009〕9號,2009年1月5日)

對於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願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二、對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的房產征收房產稅(財稅〔2009〕3號,2009年1月12日)

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的房產征收房產稅,在征稅範圍、計稅依據、稅率、稅收優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三、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發布(國稅發〔2009〕91號,2009年5月12日)

納稅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後,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並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結清該房地產項目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稅款。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或者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就必須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四、煙產品消費稅政策調整(財稅〔2009〕84號,2009年5月26日)

甲類香煙的消費稅從價稅稅率調整為56%,乙類香煙的消費稅從價稅稅率調整為36%,雪茄煙調整為36%,另外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壹道從價稅,稅率為5%,即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卷煙的,都要按批發卷煙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乘以5%的稅率繳納批發環節的消費稅。

五、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防偽稅控系統技術維護價格降低(發改價格〔2009〕1607號,2009年6月23日)

自2009年7月1日起,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印制的增值稅專用電腦三聯票、電腦六聯票銷售價格分別由每份0.7元和1.1元降低為0.55元和0.9元(含稅,下同);電腦二聯、五聯普通發票價格維持每份0.35元和0.7元不變。同時,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技術維護中準價格由每戶每年450元降低為37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情況,在上下10%的浮動幅度內制定具體價格,報國家發改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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