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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進固定資產時未取得增值稅發票出售時可以按簡易嗎

符合條件,可以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壹)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壹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四)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依據上述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生以上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自己使用過的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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