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務員範圍的確定有以下特點:
(1)各級政府組成人員也是公務員,但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所謂政府成員,根據中國憲法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政府組織法,包括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包括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局長、主任、委員會主任。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由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局長、科長等組成。鄉(鎮)、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等。政府成員的任期是有限的,總理、副總理和國務委員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每屆任期五年。
中國的公務員不分政商,主要是從中國的政治體制考慮的。西方國家壹般實行兩黨制或多黨政治。為了減少政黨競爭對政府正常行政工作的影響,公務員分為兩類。壹類是政府公務員,包括內閣成員及其助手。他們由民選政府任命,有嚴格的任期,與政黨共進退。另壹種是事業公務員,也稱職業公務員,通常包括副部長以下的人。壹般是考試錄用,崗位是永久的,除非有法定理由,不能隨意辭退。這樣,每次政府領導人更替,只有上層少數人受到影響,大部分職業公務員保持基本穩定,國家機器可以照常運轉。我國實行* * *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不存在執政黨更叠會影響政府穩定的問題,所以不需要像西方國家那樣把公務員分成兩種不同的類型。但考慮到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政府組成人員由國家權力機關選舉或任命,因此,對屬於各級政府組成人員的公務員予以例外,其他方面按照公務員制度執行。
(2)工人不計入公務員。這裏所說的地勤人員是指在地勤崗位工作的人員,比如政府食堂、車隊、保潔服務隊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這些人雖然也是國家財政聘用的,但不是公務員。究其原因,主要基於兩個方面:壹是他們的工作性質不同。他們不行使機關的職能,而是為行使職能的人提供後勤服務。二是有利於精簡人員,降低財務費用。過去由於第三產業不發達,生活服務業社會化程度低,各個機關成立自己的“社”,建設自己的生活設施。從發展方向看,政府機關的生活後勤應該逐步社會化。因此,在機關工作的人員,無論是幹部還是工人,都不計入公務員隊伍。
(3)充分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經審批,其工作人員可納入公務員範圍。由於歷史原因,我國行政管理中存在嚴重的政府與公益組織不分的現象。壹些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單位被列為事業編制,如商檢局、工商局、部分稅務局、公安派出所等。為了加強對這些人員的管理,國務院發布的《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除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外,其他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從事管理活動的人員也可以納入公務員範圍。但社團、協會等組織不屬於公務員範圍。
從上面可以看出,公務員和幹部的範圍是不壹樣的。公務員僅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只是原幹部範圍的壹部分。
公務員職級* * *分為15級,分別對應公務員12職位的職級。各種工作等級的對應級別相互交叉。每個作業對應1 ~ 6級。職位越高,對應級別越少,職位越低,對應級別越多。比如總理對應1級;副總理到副部長各對應兩個級別;主任到副主任對應三個級別;從主任到科長共4級;副科長對應5級;從文員到辦事員有6個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