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資源稅於1984年開始征收,征收對象為在我國境內從事開采原油、天然氣、煤炭等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65438-0994年,國務院頒布資源稅暫行條例,確定普遍征收和定額征收方式。隨後,經國務院批準,自2010起,陸續實施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全面清理相關收費基金。最近發布的通知明確規定,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和水資源稅改革試點自16年7月至1年7月實施。擴大資源稅征收範圍,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實施礦產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
水資源費改稅。
在此之前,我國資源稅征收範圍僅限於礦產品和食鹽,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水、森林、草原、灘塗等資源不在征收範圍內。
根據兩部門發布的《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我國將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在河北省率先采取水資源費改稅的模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征稅範圍,按照實際用水量制定最低稅額標準。地表水平均不低於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於每立方米1.5元。用水量的具體分類和適用稅額標準由河北省政府提出,並會同財政部上報。維持正常生產和生活用水的原有負擔水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在其他地區擴大試點範圍,條件成熟時在全國推開。
其他自然資源也將逐步納入征收範圍。考慮到不同地區對森林、草原、灘塗等資源的市場開發利用情況不同,綜合征收資源稅的條件尚不成熟。本次改革不在全國範圍內統壹規定森林、草原、灘塗等資源的征稅,但對具備征收條件的,授權省級政府根據森林、草原、灘塗等資源的開發利用情況提出資源稅征收的具體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大多數礦產品都是從價征收的。
目前,我國大部分資源品目的資源稅仍實行定額征收,相對固定的稅額標準未與反映供求關系和稀缺程度的資源價格掛鉤,不能隨價格變化自動調整。當資源價格上漲時,不可能相應增加稅收,價格低時也難以及時為企業減負。資源稅組織收入、調節經濟的功能下降,不適應礦業市場的發展。
通知發布後,我國將全面推進從價計征。在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基礎上,改革將對絕大多數礦產品實行從價計征。但從便於征管的原則出發,對少數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難以控制的礦產品,如粘土、砂石等,仍實行定量征收。
改革還將把所有資源項目的礦產資源補償率降為零,停止征收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政府針對礦產資源違規設立的收費基金項目,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此外,為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此次改革對開采難度大、成本高、綜合利用難度大的資源給予稅收優惠,包括對充填開采和衰竭礦山開采的符合條件的礦產資源分別減征50%和30%的資源稅。同時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對鼓勵使用的低品位礦山開采的礦產品、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是否減免稅,讓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精準施策。
詳見《關於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
關於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
壹、資源稅計稅依據的確定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稅產品的銷售量或銷售額,各稅目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下同)、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資源稅稅率表》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未列名的其他礦產品,省級人民政府可按礦種為本地區主要礦產品設置稅目,其余礦產品按類別設置稅目,並按其銷售的主要形式(如原礦、精礦等)確定征稅對象。
(1)銷售量的確定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輸費用。
運雜費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洗選(加工)地點到車站、碼頭或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資金、裝卸、倉儲和港口雜費。運輸費應與銷售額分開核算,未取得相應憑據或不能與銷售額分開核算的,應壹並征收資源稅。
(二)關於原礦銷售和精礦銷售的換算或轉換
為了公平原礦和精礦之間的稅負,對於同壹應稅產品,征稅對象為精礦,納稅人銷售原礦時,應將原礦銷售額折算為精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如果征稅對象是原礦,納稅人銷售由原礦加工而成的精礦,應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換算率或轉換率原則上應由原礦售價、精礦售價和選礦比計算,也可由原礦銷售量、加工環節平均成本和利潤計算。
金礦按標準金錠征稅。納稅人銷售金礦石、金精礦,應將其銷售額折合成金錠銷售額,按上述規定繳納資源稅。
換算比例或換算率由省級財稅部門根據簡單易行、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資源稅適用稅率的確定
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改革通知要求,提出或確定本地區資源稅適用稅率。在計算具體適用稅率時,要充分考慮當地資源稟賦、企業承受能力、清理收費基金等因素,根據改革前後稅費轉嫁原則、企業近年繳納資源稅數額、礦產資源補償費(鐵礦開采企業繳納資源稅數額按40%計稅標準計算)和礦產品市場價格水平等因素確定。壹個礦種原則上設定壹個稅率,少數資源條件不同、地區不同的礦種可以設定兩個稅率。
三。資源稅優惠政策及管理
(壹)依法對建築物、鐵路、水體下充填開采的礦產資源減征50%資源稅。
充填采礦是指隨著采掘工作面的推進,將廢石、尾礦、廢渣、建築垃圾和專用充填合格材料充填到采空區或隔離區的采礦方法。
(2)對實際開采年限超過15年的枯竭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減征30%的資源稅。
衰竭期礦井是指剩余可采儲量低於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或剩余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礦井,由礦山企業下屬的單個礦井確定。
(三)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石、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中提取的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是否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四、關於×××伴生礦產免稅問題。
為促進* * *伴生礦產的綜合利用,納稅人開采銷售* * *伴生礦產,且* * *伴生礦產與主要礦產品銷售額分別核算的,暫不對* * *伴生礦產征收資源稅;沒有單獨核算的,按照主要礦產品的稅目和適用稅率對伴生礦產征收資源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關於資源稅繳納環節和納稅地點。
資源稅在應稅產品銷售或者自用環節計算繳納。用自采原礦加工精礦產品的,原礦轉供使用時不繳納資源稅,精礦銷售或自用時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用自己的原礦加工金錠,在銷售或者自用金錠時,應當繳納資源稅。納稅人銷售自采礦石或者金精礦以及自采礦石加工的生金,在銷售原礦或者金精礦以及生金時繳納資源稅,轉讓使用時不繳納資源稅。
應稅產品的投資、分銷、償債、贈與、易貨等行為視同銷售,按照本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應向礦產品開采地或鹽的生產地繳納資源稅。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決定。
不及物動詞其他事項
(壹)納稅人將已繳納資源稅的應稅產品深加工成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納稅人將未征稅產品與征稅產品混合或者混合加工銷售應稅產品的,應當準確核算應稅產品的進項稅額,並可以在計算加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時扣除應稅產品的進項稅額;不單獨核算的,資源稅應當壹並計算繳納。
(二)納稅人在1,2016年7月之前開采原礦,或者用自采原礦加工精礦,在1,2016年7月之後銷售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1,2016年7月之前簽訂的應稅產品銷售合同,在1,2016年7月之後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證據的,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資源稅;對2006年7月1,2065438以後銷售的精礦(或金錠),如果所用原礦(或金精礦)已按特定數量定額計算方法繳納資源稅的,不再繳納資源稅。
(3)尾礦、廢渣、廢水、廢石、廢氣等。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礦銷售量繳納資源稅的,予以再利用,從中提取的礦產品不繳納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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