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如下:您好,根據《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經營額, 可以通過下列壹種或幾種方法核實: (壹)根據所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和管理水平,(二)根據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的方法; (三)按庫存計算或核定計算;(四)根據發票及相關文件核定;(五)依法經營銀行賬戶資金;(六)參照同行業或類似行業同規模、同地區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批準。稅務機關應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範性和合理性。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程序:(1)自行申報。定期戶應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和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填寫相關申報資料。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經營面積、從業人數、月營業額、收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申報項目。這壹項提到的業務量和收入都是估算。(2)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照典型調查結果,采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計算應納稅額。(3)名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公示的地點、範圍和形式,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利於定期定額戶和社會各界理解和監督的原則確定。(4)上級批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對定額進行修訂,並將核定情況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後填寫《核定定額通知書》。(五)下達配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六)公布名額。主管稅務機關將在原公示範圍內公布最終定額和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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