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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水資源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水資源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包括中央直屬水電廠、火電廠)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按規定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的以外,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水資源費。農業生產取水水資源費的征收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審批權限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批準取水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

水資源費年征收標準是多少?

壹是根據取水性質不同,參照現行水資源費有關規定,對超計劃20%(含)、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別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征收;

二是洗車行業、高檔洗浴場所等耗水量大的特殊行業繼續按153元/立方米的高稅率征收,地下水上調至160元/立方米;

第三,為了嚴格控制地下水的超采,除城市公共供水和水力發電外,稅收標準區分地下水和地表水,地下水按較高等級征稅;

四、是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用水工程中供農村人口取用的低稅用水;

在考慮減輕農民負擔、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的同時,有利於促進農業灌溉方式的優化,進壹步提高農民的節水意識;

第五,是工程建設排水排水,征收水資源稅,回收征收低稅;

六是對部分從事公共服務的非居民,繼續執行原水資源費優惠政策,執行居民稅標準。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五條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審批權限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批準取水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

第六條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跨省水量分配方案調度的水資源,由調入地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審批權限征收。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調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機構和資金分配,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協商確定,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審批後實施。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協商不能達成壹致的,由流域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批準。

第七條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水資源費。委托收款應當有書面授權。

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代征水資源費的,不得委托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代征。

第八條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工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水利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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