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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壹)稅法的效力

 1.稅法的空間效力

 我國稅法的空間效力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1)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員會制定的稅收法律,國務院頒布的稅收行政法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收行政規章以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務行政命令在除個別特殊地區外的全國範圍內有效。這裏所謂“個別特殊地區”主要指香港、澳門、臺灣和保稅區。

 (2)在地方範圍內有效。

 2.稅法的時間效力。

 (1)稅法的生效(重點掌握)

 在我國,稅法的生效主要分為三種情況:

 ①稅法通過壹段時間後開始生效。

 ②稅法自通過發布之日起生效。

 ③稅法公布後授權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施日期。

 (2)稅法的失效(了解)

 ①以新稅法代替舊稅法。

 ②直接宣布廢止某項稅法。

 ③稅法本身規定廢止的日期。

 (3)稅法對人的效力(重點掌握)

 國際上通行的原則有三個:

 ①屬人主義原則,凡是本國的公民或居民,不管其身居國內還是國外,都要受本國稅法的管轄;

 ②二是屬地主義原則,凡是本國領域內的法人和個人,不管其身份如何,都適用本國稅法;

 ③三是屬人、屬地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稅法即采用這壹原則。

 (二)稅法的解釋

 稅法的解釋指其法定解釋,即有法定解釋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賦予的權限內,對有關稅法或其條文進行的解釋。

 1.按解釋權限劃分,稅法的法定解釋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1)稅法立法解釋

 稅收立法解釋主要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稅收法律作出的解釋。

 (2)稅法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我國,稅法的司法解釋限於稅收犯罪範圍,占整個稅法解釋的比重很小。

 (3)稅法行政解釋。

 稅法行政解釋也稱稅法執法解釋,是指國家稅務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如何具體應用所作的解釋。

 2.按解釋尺度劃分(了解)

 (1)字面解釋。

 (2)限制解釋。

 (3)擴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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