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折舊年限是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時所用的年限。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在相當長的時間裏是按照物理耐用年限,即按固定資產經受物理磨損和自然磨損所能延續使用的時間確定的;後來逐漸又開始按照經濟耐用年限,即按固定資產在這種年限內單位時間如年、月,使用成本最低來確定折舊年限;近年來,又逐漸按照經濟使用年限(即把包括無形損耗在內的壹切影響固定資產使用經濟效益的因素全部考慮進去,能夠使固定資產的使用獲得最大經濟效益的使用年限)確定折舊年限。
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壹經確定,壹般不得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
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三條 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壹經確定,壹般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