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標準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具體標準為: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
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日,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應當嚴格限制。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支付工資是國家采取的限制性措施。但是,組織勞動者進行上述三種情況的勞動,並不完全相同。比如對勞動者來說,法定節假日比平時和休息日更重要,也影響了他們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補休不能補償的。所以應該給更高的工資。用人單位在上述情況下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和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屬於哪種加班,就應該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的規定,不能相互混淆,不能替代,否則就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應該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該條規定,強迫勞動者變相加班,應視為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勞動者為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可以依照《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工資和加班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即晚上加班工資是本人工資的150%,周末是200%,國家法定節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的多少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工資的基數可以由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否則企業應當按照職工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崗位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以通過工資集體協商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結果應當是工資集體協議(經批準用人單位實行彈性工時制度的,不執行上述規定)。日工資的計算方法是:基數除以系統月平均工作天數21.75天(有些企業為方便起見,按每月21天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三)支付加班工資。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勞動部發布的【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壹)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60%。(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按照上述原則,在本人法定時間內,按不低於計件單價的150%、200%、300%的比例支付。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綜合計算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工時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勞動部[1995]309號第六十二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如果工作日恰好是周休息日,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為法定節假日時,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員工工資。
勞動法中的加班規定
第三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補假還是付加班費?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後,企業可以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時,只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也就是說,周末加班後,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由企業決定,員工沒有選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的加班工資僅限於普通夜間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國慶節總是休息7天,但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只有10、1、2、3是國家法定節假日,其余4天是由之前的周末改過來的。所以1 ~ 3日加班是國定假日,必須支付加班費(按300%計算)。另外四天是周末,由企業決定是否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
不能拒絕的四種加班
壹般情況下,加班需要勞動者同意,但是法律也規定了以下四種情況需要加班,不需要征求勞動者的意見。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嚴重威脅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需要緊急處理的;
●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
●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停工期間,必須對設備進行檢修和維護;
●為完成國防應急任務,或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應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
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要準確計算加班費,首先要正確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在實踐中要把握好以下幾點: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依據。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中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崗位工資”等。,加班工資應以全部工資之和計算,不能單獨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崗位工資”計算。
2.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的,以實際工資為計算基數。所有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都屬於實際工資,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的解釋》中規定的“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需要註意的是,實際工資可以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時,加班工資、夥食補助、勞動保護補助等應扣除,不能納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全年職工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通知》[ 2008]3號進行折算,以區別2000版,月工作時間為21.75天和174小時。
4.實行計件工資的,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價格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5.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準。
二、不同情況下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在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後,還要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加班費。在實踐中,我們應該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加班計算。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每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補休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工時制度加班工資的綜合計算。根據勞動部《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批復》,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期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實際工作時間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和,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1條規定支付工資,其中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此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平均小時數每月不應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作制加班工資的計算。壹般情況下,被批準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企業是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資的。但需要註意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工作的,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4、實行加班計算計件工資制。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報酬。
依法納稅
2065 438+02 . 2 .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回答“節假日加班工資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個人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並取得二倍或三倍加班工資是否屬於“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和津貼”免稅。
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介紹,根據我國個人稅法的規定和國家統壹規定,補貼、津貼是指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高級院士津貼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加班工資不屬於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應並入工資收入依法納稅。”納稅服務部門介紹。
計算基數
勞動法中的加班規定
第三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國家規定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晚上加班工資65438+本人工資的050%,周末200%,國家法定節假日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計算方法
加班費的基數如何確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同誌表示,勞動合同對工資有約定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的工資標準確定。在具體的轉換中,工作者還需要了解相應的規則。壹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的工資不包括休息日。目前,員工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83天和166.64小時,而月平均帶薪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1.75天和174小時。員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帶薪小時數折算。
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分類計算
在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後,還要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加班費。在實踐中,我們應該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加班計算。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每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補休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工時制度加班工資的綜合計算。根據勞動部《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批復》,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期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實際工作時間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和,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1條規定支付工資,其中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此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平均小時數每月不應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作制加班工資的計算。壹般情況下,被批準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企業是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資的。但需要註意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工作的,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4、實行加班計算計件工資制。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