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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適用原則

稅法適用原則有: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優於舊法原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程序優於實體原則。 稅法適用原則是指稅務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運用稅收法律規範解決具體問題所必須遵循的準則。稅法適用原則並不違背稅法基本原則,而且在壹定程度上體現著稅法基本原則。但是與稅法基本原則相比,稅法適用原則含有更多的法律技術性準則,更為具體化。

稅法適用原則如下:

1.法律優位原則

(1)含義: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體現在處理不同等級稅法的關系上

(3)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1)含義:壹部新法實施後,對新法實施之前人們 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而只能沿用舊法

(2)目的:維護稅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 。

3.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1)含義:新法、舊法對同壹事項有不同規定時, 新法的效力優於舊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訂帶來新法、舊法對同壹事項有不同的規定而給法律適用帶來的混亂。

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1)含義:對同壹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壹般和特 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於壹般規定的效力

(2)應用:居於特別法地位級別較低的稅法,其效 力可以高於作為普通法的級別較高的稅法。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1)實體稅法不具備溯及力

(2)程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壹定的溯及力。

6.程序優於實體原則

(1)含義:在訴訟發生時,稅收程序法優於稅收實體法適用

(2)目的:確保國家課稅權的實現,不因爭議的發 生而影響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稅法的基本原則:

(1)合法納稅原則:合法納稅原則是稅收制度的核心原則,要求所有納稅人在依法納稅的基礎上,實現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平衡。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稅收制度的主要原則,要求稅收制度要遵循公正性和平等性原則,在收入分配方面必須體現公平。

(3)便民原則:便民原則是稅收制度的操作性原則,註重方便、快捷、高效、經濟。

(4)監督原則:監督原則是稅收制度的保障性原則,確保稅務機關能夠有效地監督和管理稅收工作。

綜上所述,稅法適用原則是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優於舊法原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程序優於實體原則的總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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