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取得正式營業執照的新稅務登記單位必須攜帶資料(個人合夥除外)。
(1)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個體戶可不需要提供;
(3)註冊地址及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屬自有房產的,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租賃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分別提供相應證明(原件經審核後退回);
(四)公司章程復印件;
(5)主管機關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復印件(原件驗後退回);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法律文件及其復印件;(原件審核後返還)
(7)納稅人在跨縣(區、市)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或場所申請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公司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復印件;
(8)被重組企業還應提供重組改制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經審核後退回);
(9)分行會計核算方法證明(是否獨立核算)(總行出具)。
(註:1,聯次登記兩份,地稅機關分別稅務登記壹份;2.稅務登記表必須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並加蓋公章。提供的證件、資料應復印在A4紙上,原件經稅務機關審核後退還。復印件應註明“此復印件與原件內容壹致”,加蓋公章,經辦人簽字)。
其他參考資料:
壹、領取臨時營業執照,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臨時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2.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相應位置;
3.註冊地址和實際生產經營地址的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屬自有房產的,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租賃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復印件;如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境外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和承包工程或服務,應提供以下文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3.註冊地址和實際生產經營地址的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屬自有房產的,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租賃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復印件;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4、相關合同或協議的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
(3)個體工商戶辦理登記時,應當提供下列證件和材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相應位置;
3.註冊地址和實際生產經營地址的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屬自有房產的,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租賃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復印件;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4、個體工商戶跨地區(市)設立分支機構或從事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稅務登記的,還需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復印件。
(4)個人合夥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3.註冊地址和實際生產經營地址的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屬自有房產的,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租賃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復印件;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4.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負責人身份的合法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應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
5.個人合夥企業跨地區(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