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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律制度與稅收法律制度

稅收法律制度與稅收法律制度的關系;

稅法體系是指將壹個國家現行的全部稅收法律法規分類組合成不同的稅法部門而形成的統壹的有機整體。稅收法律制度與稅收法律制度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稅收法律制度與稅收法律制度的區別主要有兩個:壹是它們的構成要素不同。稅法體系的構成要素是稅法部門法,屬於行為準則的範疇;稅法體系的構成要素是稅法的壹個分支,屬於社會科學的範疇。這是兩者的本質區別。第二,稅法體系的範圍大於稅法體系的範圍。稅法學的研究對象包括與稅法現象密切相關的其他社會現象。因此,稅法體系的組成部分除了稅法的分支學科外,還包括稅法基礎理論、稅收法制史、外國稅法、比較稅法等研究與稅法現象密切相關的其他社會現象的分支學科。

兩者之間主要有兩個環節:壹是稅法體系從根本上決定了稅法體系。稅法現象是稅法研究的主要對象,有什麽樣的稅法部門法就有什麽樣的稅法分支。因此,稅收法律制度的發展變化也會導致稅收法律制度的發展變化,稅收法律制度的完善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這個國家稅收法律制度的完善。第二,稅收法律制度對稅收法律制度有負面影響。稅法的研究成果能夠促進稅法體系的完善,壹個國家稅法體系的研究水平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壹個國家稅法體系的完善。

稅法體系與稅法體系的聯系與區別,也導致了稅法與稅法分別在法律體系和法律體系中的不同地位。壹般來說,部門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與部門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是相對應的,但由於部門法與部門法是兩回事,其地位和獨立性有其特殊性。部門法的地位和獨立性是由其調整對象決定的,而部門法的地位和獨立性是由其研究對象決定的。因此,研究壹個從屬部門法(即屬於壹個獨立部門法的子部門法)的部門法,隨著實踐的需要和研究對象的復雜程度,有可能成為壹個獨立的部門法。比如婚姻法是民法的壹個分部門法,但婚姻法有可能成為與民法並列的壹門獨立的法律學科。同樣,知識產權法也可能成為與民法並列的壹門獨立的法律學科,但知識產權法無疑是民法的壹個子部門法。同樣,雖然稅法壹般被認為是經濟法的子部門法,但隨著稅法現象的復雜化和與之密切相關的其他社會現象的復雜化,稅法有可能成為與經濟法並列的壹門獨立的法律學科。對此,日本學者北野廣久曾指出:“稅法獨立的理由與勞動法和經濟法不壹樣。它是基於戰後稅法現象的明顯深化,而不是稅法本身的特點,它本身就具有獨立性。”

科學的法律部門劃分,各部門法的調整對象不應相互交叉,但作為法律體系中各部門法的研究對象,可以也應該相互交叉。多學科交叉研究已經成為學術界公認的具有重要價值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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