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建以來,局(公司)圍繞國家煙草專賣局(總公司)建設“嚴格規範、富有效率、充滿活力”中國煙草總體目標,堅決履行煙草專賣行政管理和兩煙(卷煙、煙葉)生產經營管理職能,認真貫徹落實《煙草專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規範煙草市場經營秩序,監督內部卷煙經營管理行為,嚴厲打擊涉煙違法犯罪活動;研究、制定和落實轄區煙草行業改革、發展規劃,著力構建現代化的卷煙營銷網絡體系、規範化的企業管理體系、科學高效的經濟運行體系,滿足市場需求,促進企業、員工與社會***同發展;致力於維護國家利益、消費者利益,在認真履職的同時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開展建整扶貧活動,打造“誠信、責任”婁底煙草服務品牌,堅持以人為本、科學發展,內外協同、多管齊下、和諧***贏,全面推進“卷煙上水平”各項工作,實現了婁底煙草再跨越再發展。自組建至2011年底,婁底煙草經濟運行質量逐年穩步提升,為全市納稅大戶,近幾年納稅排名全市前茅,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榮獲省文明單位、省消費維權先進單位,連續15、19年被評為省、市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連續5年被評為“婁底市行政執法先進單位”,2009年、2010年均入選湖南省“納稅50強企業”。
煙草公司、煙草調撥站卷煙購銷憑證的印花稅征收政策明確如下:
壹、關於合同征稅。煙草公司、煙草調撥站與煙廠、煙草公司簽訂的煙葉、卷煙購銷合同,應按合同所載金額征收印花稅。
二、關於省內“卷煙分配計劃通知書”的征稅問題。目前,省內煙草公司與外省的卷煙購銷業務均簽訂合同,與本省煙廠、煙草調撥站的購銷業務不簽訂合同,而采用“卷煙分配計劃通知書”銜接。據調查,“卷煙分配計劃通知書”明確了卷煙品名及數量、交貨時間、運輸及結算方式,有供需雙方代表簽章,並以此辦理供貨和結算手續,符合合同訂立的程序,具備購銷合同的基本要素,具有合同的約束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91)國稅發155號通知精神,“卷煙分配計劃通知書”屬於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照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
三、關於市、州煙草公司代縣(市)公司購進卷煙的征稅問題。據了解,按省煙草專賣局管理規定,目前縣(市)煙草公司不得自行從省外和省內長沙、常德、郴州、零陵四大煙廠以外的其它煙廠直接購進卷煙,須由市、州煙草公司與供貨方簽訂合同(卷煙分配計劃通知書)並辦理貨款結算,再銷售給縣(市)煙草公司。為支持煙草行業改革,對市、州煙草公司原價銷售的,僅由縣(市)煙草公司按合同(卷煙分配計劃通知書)所載金額繳納印花稅。若市、州煙草公司加價銷售的,則市、州煙草公司與縣(市)煙草公司應當分別繳納印花稅。
四、關於煙草公司批發卷煙給零售商的征稅問題。煙草公司與零售商簽訂銷售合同、供
貨協議、要約、單據等憑證並據以辦理發貨和貨款結算的,應征收印花稅;如不簽訂銷售合同、供貨協議、要約、單據等憑證,直接批發銷售的,對其直接開具的銷售憑證原則上不征收印花稅。
五、關於煙葉購銷的征稅問題。除煙草公司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簽訂的煙葉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外,其它煙葉收購、銷售合同均應依率征稅。縣(市)煙草公司將收購的煙葉交市、州煙草公司統壹調撥銷售後雙方分成調撥利潤的,對市、州煙草公司與縣(市)煙草公司應當分別征收印花稅。
六、關於納稅環節和計稅依據。卷煙、煙葉購銷憑證印花稅應分別依購進、銷售環節的購銷合同、“卷煙分配計劃通知書”以及其它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所載金額征稅。如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按《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計算征收印花稅。
七、各級地稅機關要嚴格執行政策,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加強印花稅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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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壹條
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準運證;無準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第二十二條
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第二十三條
個人進入中國境內攜帶煙草制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