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概念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保護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和國 行政復議法 》(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 的規定,制定了《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試行)》,並於l999年10月1日起實行。 二、特點 我國稅務行政復議具有以下特點: (壹)稅務行政復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這是由行政復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救濟的目的所決定的。如果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稅務機關還沒有作出處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稅務行政復議。 (二)稅務行政復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稅務行政復議的重要條件之壹。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通過行政復議這種形式獲得救濟。 (三)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壹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進行。 (四)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 訴訟 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 行政訴訟法 》(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於大多數行政案件來說,當事人都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此基礎上,兩個程序的銜接方面,稅務行政案件的適用還有其特殊性。根據《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於因納稅問題引起的爭議,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未經復議不能向法院起訴,經復議仍不服的,才能起訴;對於因處罰、保全措施及 強制執行 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復議或訴訟程序,如選擇復議程序,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三、受理 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 (壹)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 (二)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自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對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上級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稅務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五)行政復議期間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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