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收入確認原則的差異
1.會計制度在確認收入時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要求會計從業人員進行專業判斷,著眼於收入的實質實現,是否按照交易的實質作為銷售收入處理,而不是按照其法律形式進行核算和反映。雖然在稅收上也強調“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但盡量減少“選擇和判斷”的空間,以方便稅收管理,體現公平。同時,稅務人員也很難對會計從業人員職業判斷的合理性做出裁決。此外,稅法更註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發生應稅行為,不管是否銷售,都要按照稅法納稅。
2.會計遵循“謹慎性原則”。在確認收入時,要考慮其帶來的風險,避免高估資產和收入。稅法沒有考慮商品所有權上的收入風險,屬於經營風險,應該用稅後利潤補償,國家不享有的利潤,當然不應該承擔經營風險。比如直接支付方式銷售貨物,銷售者只要取得所需憑據,即沒有收到貨款,就應該申報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客戶因信譽等原因拖欠貨款,屬於價格結算問題,國家不承擔經營中的風險。
(二)收入確認時間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只要收入確認的四個條件同時滿足,當期就確認收入;如果四個條件都不滿足,當期就不能確認收入。例如,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托收方式下,買方發生財務困難,當期不能確認收入,但應發出商品,待買方財務困難消失後才能確認銷售收入。稅法對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作了不同的規定。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都分別規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時間。同時,在同壹稅種下,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時間也應區分不同的交易性質。采用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托收方式銷售貨物時,稅法規定,貨物發出並辦理托收手續的當天,發生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義務,需要申報納稅。
(C)收入計量的差異
1.銷售商品收入通過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和反映。稅法確認銷售商品收入,不僅包括會計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還包括會計不作收入的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
2.會計銷售商品必須滿足收入確認的四個條件,才能確定收入。當銷售行為在會計上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確認收入時,只能按照成本結轉,稅法可以確定為應納稅所得額。
3.會計根據企業實際收取的價款確認銷售商品的收入。為了保證進項稅抵扣的準確性,稅法明確規定,在同壹張表上單獨註明金額的,可以按照後續余額計算增值稅;如果是單獨開立的金額,無論財務如何處理,都不得從中扣除。同時,稅法還規定,銷售(稅法中營業定義為銷售)以貨物價款為限的,銷售者使用實物生產、加工、購買的貨物的,不能從貨物中扣除實物的金額,應當按照《增值稅條例》中的“贈與他人”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