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壹)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 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壹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6、如果達到了起征點,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壹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壹)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7、如果不達到起征點的話,稅務機關就沒法律依據征妳稅。定稅要先填制核定表的,並需要妳方簽字確認。 8、“雙定”額並不是壹直不變的,如果個體戶的經營規模及正常月銷售收入發生了變化,“雙定”額顯得偏高或偏低了,應主動向主管稅務官員報告。由稅務管理員調查核實後,按程序對個體戶的“雙定”額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