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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執法追究的對象是

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對於明確稅收管理員執法責任,加強稅收執法監督,規範稅收執法行為,推進依法治稅進程,都起著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陜西省地方局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制定了《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辦法”是對因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稅收執法過錯行為人,通過經濟懲戒和行政手段,以此來規範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但在稅務工作實踐中,對執法過錯行為的人員卻難以嚴格按照執法過錯責任處罰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甚至於在個別地方《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成了壹紙空文,根本行不通。

壹、落實《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存在的問題

(壹)、稅務執法要求與稅收環境存在著差距。

首先是納稅人的稅收法律意識普遍淡薄,稅收違法行為比較普遍。譬如如個體運輸以及私房出租的納稅人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不按規定申報、不按規定繳納的現象比比皆是;納稅人為在銀行開立帳戶,辦了稅務登記,卻不主動向稅務機關辦理稅款申報;臨時建築、修路的小型建築隊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不按規定申報納稅。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無時不有,無處不在,如果對所有 “應收而未收”、“應處罰而未處罰”行為,壹律追究稅務人員過錯責任的話,可能沒有不被追究的稅務執法幹部,甚至會出現稅收管理員當月津貼被處罰完不夠扣倒掛的現象。如此的責任追究辦法,就失去了其應有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其次,由於執法中人為因素使執法過錯時有發生。其主要表現為:

1、地方政府的行政幹預。稅務機關作為行政執法機關,獨立依法行使稅收執法權,但現有的地稅行政體制,又受制於地方政府,極大影響了稅務機關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動。如:地方政府對納稅人上訪,尤其是對集體上訪,總是從穩定大局出發,出面幹涉地稅工作。從某種程度上講,慫恿了納稅人的違法行為,納稅人從中“受益”後,形成了遇事找政府的惡性循環,而不去尋求復議或訴訟的正當救濟途徑。

2、稅務機關個別領導“以言代法”、“以權代法”。在現實當中,對有“頭臉”人以及內部幹部的“私人稅收”、“親戚稅收”、“關系戶稅收”的涉稅問題,個別領導經不住人情、面情、權力等的壓力,出現內部說情、“打招呼”、以權壓人、應移交不準移交等現象壹時難以杜絕。“小問題”有“小領導”表態,“大問題”有“大領導”表態,似乎違法問題可大可小、稅收可多可少,形成了納稅人與稅務機關“討價還價”的惡習,“固定性”稅收變成了“彈性”稅收,使稅務執法失去了其應有的嚴肅性。如我縣新建壹紡織企業,縣政府某縣長聲稱是政府重點招商引資項目,不準繳納建築營業稅。稅務人員前去催繳,縣政府就幹涉。依法辦事,依率計征成為壹紙空文。

3、執行人員執法不嚴, “人性化”執法過濃。稅務執行人員由於長期直接與納稅人打交道,對納稅人執法過於苛刻似乎有些於心不忍,對偷稅、抗稅、逃避追繳欠稅等犯罪行為應移交司法部門問題總是網開壹面,寧願將問題作變通處理或作內部解決也不移送司法機關給壹棒子打死,更有甚者是對發現的問題索性隱瞞不報,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稅務執法要求與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存在相當大距離

稅務機關是執法機關,稅務人員要規範執法的前提必須是自身要有很高的業務素質,精通稅法。近幾年來,雖然稅務隊伍的整體素質有了顯著的提高,但稅務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偏低,且年齡呈現出老齡化趨勢。在日常稅收工作中接觸的大多是壹些簡單稅收征管,就是對簡單稅收業務還有壹部分人不能夠獨立完成;對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方面的政策,特別是涉及查帳征收平時很少觸及,對財務會計知識知之甚少,無法勝任對復雜業務的需要;對壹些電腦查賬、涉外稅收等“高科技”涉稅問題就更是無從談起。勿庸置疑,稅務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對規範執法行為不失為壹項好的舉措,但由於目前稅務幹部隊伍整體素質偏低,如果陡然用高標準、嚴要求去進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就未免顯得脫離現實。

(三)、人員分工與過錯責任追究有失公平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要公平、公正,其前提是必須首先做到對執法人員分工的公平、合理,如果分工不合理,那麽就必然帶來過錯追究的顯失公平,同時,也讓被追究人難以信服。當前,稅務工作的絕大部分工作量都集中在城區,農村稅收工作量相對小,但農村的征管機構依然存在,稅收執法工作量在單位與單位之間、人與人之間存在不平衡。嚴格過錯責任追究對稅務執法人員來講,擔負的工作量越大、執法的對象越多、技術含量越高,相應其執法過錯的機率就越高。而現實中因稅務隊伍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在人員分工上基本上是按照領導的意圖作了人為的搭配:對工作能力高、責任心強、業務能力好的,恰恰讓其擔負的工作量相應就大壹些,對壹些大企業等高難度的稅收工作完全是依靠稅務精英的“內查外堵”完成的。相應其執法過程中的過錯機率就較之其他大多數人要高,那麽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起來,就會出現極不公正的結果,也就是“執法的”不如“不執法的”、“做事多的”不如“不做事的”、業務能力強的不如無業務能力的、搞稽查的不如搞管理、搞管理的不如搞征收、搞征收的不如搞後勤。如此以來,執法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反倒成了被處罰的重點對象,極大挫傷執法人員執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初衷。因此,應該按照工作崗位和工作量確定稅收人員的津貼待遇,真正體現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這樣才能解決執法過錯追究中出現的苦樂不均問題。

(四)、個人待遇與執法質量發生錯位

稅務機關執行的是國家公務員工資制度,從現有的工資待遇分配基本上還是在吃“大鍋飯”,“論資排輩”拿工資,幹好幹壞壹個樣,與個人的業務能力、執法水平毫不相幹。在“分竈吃飯”的財政管理體制下,地方政府為了滿足自身利益,往往脫離實際對地稅機關硬性下達稅收任務指標,並與既得利益相掛鉤,使稅務機關疲於稅收任務奔命,始終無法從“稅收任務第壹”陰影中擺脫出來,轉移到“征管質量第壹”的軌道。這種收入與工資掛鉤的激勵機制,促使稅源基礎好而稅收任務小的地區,為了擔心來年增加基數,有稅收而不收,應處罰而不處罰。相反完不成任務的地區,就違背稅收政策去征收,按照政策應減免而不減免、提前征期、依票挖稅、違背稅收政策征收,使稅收宏觀調控國民經濟的職能作用失真。稅務機關圍繞收入任務為中心,以收入論報酬激勵機制,大大淡化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執法質量的重視程度。

(五)、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缺乏監督與制約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稅務執法過錯責任實行的是稅務機關內部追究,其間的公正性說不清道不明。既便是稅務內設“超脫”的法制機構,也難以真正做到“超凡脫俗”。同時,要公平、公正進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需要稅政、計會、發票、人事、監察、稽查、征管等單位的整體聯動,但現實中好人主義思想比較盛行,對各自發現的執法過錯問題不願上繳;何況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需要壹定的人力、物力、精力,並且是高素質、責任心強的人長年從事這項工作,而目前僅是依靠現有的法制機構去孤軍奮戰,只能是孤掌難鳴;《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雜亂無章,更是讓法制機構無所適從。

二、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建議

(壹)、進壹步加大稅務執法人員培訓力度

對於稅務執法人員壹律實行崗前培訓,要堅持先培訓後上崗、不培訓不上崗、不合格不上崗,並定期組織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執法人員嚴格實行末位淘汰制,對長期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調離執法崗位,或實行強制脫產學習。真正使每壹位稅務執法的人員都能做到熟練掌握稅收業務本領,按照工作能力選擇自己適合的崗位,真正人盡其材,發揮各自最大的潛能。

(二)、積極宣傳稅法,加大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納稅人要誠信納稅,就必須學法、知法、懂法。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廣泛宣傳,特別是新政策、新規定,要及時對納稅人做好這方面納稅輔導,做到宣傳與處罰、教育相結合。對納稅人違法行為應區別對待。對比較普遍的管理性違法行為,在初步規範期間可實行提醒制,對拒不改正的堅決予以嚴厲打擊;對納稅人偷、抗、騙稅行為壹經發生就應當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通過加大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使依法誠信納稅的觀念更加深入人心。

(三)、提高對執法責任追究的認識,轉變稅收工作理念

推行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關鍵在於領導重視不重視,支持不支持。對稅務工作的思路要由“收入型”向“質量型”方向轉變,對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幹部的考評,不能把稅收收入計劃完成情況好壞作為政績的唯壹標準。同時,要徹底打破現有的工資分配制度,提高執法崗位的個人津貼待遇,執法風險與執法待遇並存,將稅務執法人員的待遇與執法崗位數量、工作質量掛鉤,高數量高待遇,高質量高待遇,以此激活執法人員執法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真正體現以人為本的稅收管理理念。

(四)、稅收過錯責任追究要因地制宜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是依法行政的必然,但應當符合當前實情,而不能陡然將門檻設得太高。對於征管的難點、盲區不能搞壹刀切,理順征管秩序,需要壹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對執法人員的追究也應當有所區別,要制定壹個切合實際的過錯追究辦法。執法工作實行量化,執法人員的工作量的衡量標準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量化,如對雙定戶用管戶數量加管片責任到人;對難管戶或尚未規範的業戶如:車輛運輸、私房出租適當減少管戶數量;企業、單位應按難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進行量化。在稅務執法人員的崗位安排上,實行工作量化後,由稅務幹部自行選擇,自由競爭,真正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五)、規範執法檔案資料,為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夯實基礎

執法檔案資料是執法過錯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反映執法人員執法水平、執法質量的壹個重要方面。無論是紙質檔案還是電子檔案,納稅戶的檔案資料應當反映該業戶登記是否按時、申報是否按期、繳納是否及時、滯納金是否加收、違法是否處罰、程序是否合法、稽查是否正確以及發票的領用存等情況,每壹個納稅人的檔案資料從稅務登記直到結束納稅義務辦理註銷登記為止得到全面的反映。稅務機關在平時執法當中,要做到執法與檔案資料同步走,為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提供壹手資料。

(六)、建立健全組織考核體制,嚴格考核制度

將領導工作的重心轉入抓考核,實行壹把手親自抓考核。組建壹支精良的考核隊伍,考核機構將考核作為日常工作有計劃的開展,實行壹級抓壹級,壹級對壹級負責,有問題要監督檢查,有責任就要追究到底。上級考核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巡回調片的執法大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執法過錯當場予以嚴格責任追究,對下級考核機構有錯不“究”、徇私舞弊的追究考核人員的過錯責任,使執法檢查人員真正充分發揮領導“千裏眼”的作用,監督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執法。在執法上,執法人員要找出納稅人違法的“漏子”,增強執法透明度,嚴格依法行政;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處處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只有這樣,稅務機關的執法質量才會真正邁入壹個新的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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