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企業應當保證會計賬簿、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二是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相關涉稅資料的保存期限為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規定,抵扣聯也是發票,應保存10年。
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手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4號)第三條規定,壹般納稅人遺失專用發票抵扣聯,遺失前已認證的,可以使用專用發票復印件備查。
擴展信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丟失發票的解決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手續有關問題的公告》:
壹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且遺失前未認證的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可以使用專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聯發票復印件可留存備查。
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經證明丟失前壹致的,買方可以使用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丟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申報憑證或者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的納稅申報憑證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丟失前未認證的,買方以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認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賣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專用發票和憑證的復印件應當留存備查。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征收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